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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3-40522 发文日期: 2023-07-20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农业生产
统一登记号: NYDR-2023-01007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办发〔2023〕13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7-20 16:51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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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23-01007

宁政办发〔202313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0


宁远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

2.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3.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民或集体要做到耕地不撂荒、耕地地力不降低,双季稻补贴对象为上年度双季稻实际种植30亩以上的主体。

(二)补贴依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上年度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数据为补贴依据,双季稻补贴面积以上年度双季稻实际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的,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的(如:烤烟),纳入补贴范围;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经核实确实种植粮食作物的,按照补贴程序据实发放。

(三)补贴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上年度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95/亩的标准发放,当年按照该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根据上年度粮食播种面积等因素加大对双季稻进行补贴。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如:耕地改做养猪场、养牛场、养兔场、鱼塘等情况;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如:耕地改做果园、苗圃、林地(含油茶)等情况;

3.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如:耕地转换为冷链、仓储等不能再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况;

4.非农业征()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如:2014年以来耕地已建房、建厂、修公路等情况;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

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不予补贴。

(五)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按照上级要求,县里统筹安排使用省里当年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数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资金发放。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年6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115日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职责分工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采集及录入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再报县财政局。

县纪委监委、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农经站负责提供土地确权面积明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四、补贴发放程序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流程:

(一)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二)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

(三)乡镇(街道)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街道)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地力补贴汇总表电子文档及签字盖章的纸质档、公示图片等纸质资料扫描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并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及时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四)县级核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收集数据发放补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直接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进行,保持标准统一、政策总体稳定。相关职能单位、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资金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要积极引导享受补贴的对象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三)做好宣传解释。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解释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六、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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