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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3-40529 发文日期: 2023-09-13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经济发展
统一登记号: NYDR-2023-01008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办发〔2023〕14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 发布时间:2023-09-12 11:03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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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23-01008

宁政办发〔202314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全县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企业质量效益,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范围

对从事工业、农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交通运输业、仓储租赁业、信息软件业、文化娱乐业等行业符合“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无障碍准入、无成本变更、无负担过渡。

三、政策扶持

(一)税费支持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办理证照、权属划拨,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凭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按相关政策减免税费,如确实不能减免的,由县财政安排经费解决。

2.对“个转企”后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依法自行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3.对“个转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属于增值税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原个体户对应的纳税政策不变。

4.对“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减税、免税规定的都充分享受政策。

(二)财政支持

1.对“个转企”并新入统的企业奖励,按市里文件标准执行,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确保申报企业入统后能及时联网直报各类统计报表和相关数据。

2.对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转企”的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新申办企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三)其他支持

1.全面落实省、市出台有关“个转企”支持政策。

2.对“个转企”新入统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项目资金、银行贷款的,各部门要予以重点支持和推荐。

3.对“个转企”企业经认定为重点帮扶企业的,享受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险帮扶政策。

4.对“个转企”手续办理开辟服务绿色通道。由市监等部门设立专用窗口、明确专人、对口负责落实;对“个转企”业务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四、约束机制

1.个体工商户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2.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已达到“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相关证照到期换证时,督促其按相关规定依程序转为企业并发放相关许可证照。

3.乡镇(街道)及消防、卫健、税务等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加强日常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齐纲要任组长,副县长邓小英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各分管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税务局、市监局、发改局、统计局、科工局、商务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广体局、卫健局、医保中心、教育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以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个转企”日常工作协调推进落实。

(二)建立“个转企”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公开通报制度。“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万志湘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定期调度,公布各部门量化指标完成进度,实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于全县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全县“个转企”目标规划的全面落实。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年底。相关政策措施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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