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3-4052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经济发展 |
统一登记号: | NYDR-2023-01008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办发〔2023〕14号 |
NYDR-2023-01008
宁政办发〔2023〕14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全县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企业质量效益,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范围
对从事工业、农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交通运输业、仓储租赁业、信息软件业、文化娱乐业等行业符合“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无障碍准入、无成本变更、无负担过渡。
三、政策扶持
(一)税费支持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办理证照、权属划拨,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凭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按相关政策减免税费,如确实不能减免的,由县财政安排经费解决。
2.对“个转企”后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依法自行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3.对“个转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属于增值税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原个体户对应的纳税政策不变。
4.对“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减税、免税规定的都充分享受政策。
(二)财政支持
1.对“个转企”并新入统的企业奖励,按市里文件标准执行,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确保申报企业入统后能及时联网直报各类统计报表和相关数据。
2.对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转企”的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新申办企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三)其他支持
1.全面落实省、市出台有关“个转企”支持政策。
2.对“个转企”新入统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项目资金、银行贷款的,各部门要予以重点支持和推荐。
3.对“个转企”企业经认定为重点帮扶企业的,享受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险帮扶政策。
4.对“个转企”手续办理开辟服务绿色通道。由市监等部门设立专用窗口、明确专人、对口负责落实;对“个转企”业务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四、约束机制
1.个体工商户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2.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已达到“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相关证照到期换证时,督促其按相关规定依程序转为企业并发放相关许可证照。
3.乡镇(街道)及消防、卫健、税务等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加强日常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齐纲要任组长,副县长邓小英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各分管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税务局、市监局、发改局、统计局、科工局、商务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广体局、卫健局、医保中心、教育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以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个转企”日常工作协调推进落实。
(二)建立“个转企”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公开通报制度。“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万志湘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定期调度,公布各部门量化指标完成进度,实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于全县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全县“个转企”目标规划的全面落实。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年底。相关政策措施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