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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3-39546 发文日期: 2023-06-22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安全监管
统一登记号: NYDR-2023-01005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办发〔2023〕11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赋予和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6-22 09:17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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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23-01005

宁政办发〔202311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赋予和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执法职责落实,做好监管执法权依法委托下放工作,打赢安全生产翻身仗,实现“三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根据《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执法情况通报》(永安办通报〔20231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应委托尽委托”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宁远县赋予和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21


宁远县赋予和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赋权

部门

职权类型

序号

赋权事项

赋权方式

承接部门

备注

直接赋权

委托下放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1

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处罚(省政府《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乡镇(街道)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乡镇(街道)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乡镇(街道)

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乡镇(街道)

4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乡镇(街道)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乡镇(街道)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6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乡镇(街道)

7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乡镇(街道)

8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乡镇(街道)

9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乡镇(街道)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乡镇(街道)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乡镇(街道)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12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乡镇(街道)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乡镇(街道)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乡镇(街道)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乡镇(街道)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乡镇(街道)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乡镇(街道)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乡镇(街道)

1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乡镇(街道)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2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将废石、废碴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在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处罚

乡镇(街道)

2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处罚

乡镇(街道)

2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没有设置截水沟的处罚

乡镇(街道)

23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乡镇(街道)

24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乡镇(街道)

25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乡镇(街道)

26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乡镇(街道)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27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乡镇(街道)

28

对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乡镇(街道)

29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超过规定时限内提交变更申请的;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规定时限内提交变更申请的处罚

乡镇(街道)

30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乡镇(街道)

31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处罚

乡镇(街道)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较大涉险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乡镇(街道)

33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乡镇(街道)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乡镇(街道)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1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乡镇(街道)

2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乡镇(街道)

3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乡镇(街道)

4

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乡镇(街道)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1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镇(街道)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

1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处罚

乡镇

街道

赋权事项依据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依法授权乡镇对自建房领域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执法、委托街道实施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执法。

2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乡镇

街道

3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防火灾隐患的处罚

乡镇

街道

4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乡镇

街道

5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乡镇

街道

6

农村地区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14条:

(一)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四)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乡镇

7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乡镇

街道

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1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处罚

乡镇(街道)

2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街道)

3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处罚

乡镇(街道)

4

对在乡镇(街道)范围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含客运和货运)车辆的处罚(含放射性物品)

乡镇(街道)

5

对货运源头单位不按治超裁定装载货物的处罚

乡镇(街道)

6

对破坏路面、污染公路的处罚

乡镇(街道)

7

对破坏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处罚

乡镇(街道)

8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乡镇(街道)

9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乡镇(街道)

10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乡镇(街道)

监督检查

1

对客运车辆超载行为,安排旅客改乘

乡镇(街道)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1

受委托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水电站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镇(街道)

2

受委托对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在建工程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镇(街道)

3

受委托对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镇(街道)

监督检查

1

对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

2

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

3

对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

4

对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

5

对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在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

6

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水电站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乡镇(街道)

7

对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在建工程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乡镇(街道)

8

对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乡镇(街道)

县住建局

监督检查

1

对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重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

县交管大队

行政处罚

1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乡镇(街道)

2

对乘坐摩托车不佩戴头盔的处罚

乡镇(街道)

3

对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乡镇(街道)

4

对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乡镇(街道)

5

对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乡镇(街道)

6

对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乡镇(街道)

7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的处罚

乡镇(街道)

8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乡镇(街道)

9

对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乡镇(街道)

10

对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乡镇(街道)

11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及以上乘车人员的处罚

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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