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3-3809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宁政办发〔2022〕15号 |
NYDR-2022-01008
宁政办发〔2022〕15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直和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宁远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宁远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新区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激励企业发展信心,推动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湘财综函〔2017〕20号)、《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5月18日之后在宁远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含原工业园区辖区)缴纳或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2017年5月18日之后建设且存续正常生产经营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等额先缴后奖,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内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2022年11月21日之后新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等额先缴后奖,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内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产建投公司负责建设的工业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申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由宁远高新区、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签署意见,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