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履职依据 > 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60016/2023-37406 发文日期: 2022-06-21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办〔2022〕3号
中共宁远县委办公室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6-21 16:16
  • 来源: 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宁办〔20223

中共宁远县委办公室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宁远县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宁远县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远县委办公室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1


宁远县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推动我县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湘办〔2021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加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共治、健全机制、惩防并举、强本固基的原则,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种社保基金违纪违法行为,打造党委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确保全县社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工作责任

(一)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统筹、推动全县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负责人,组织推动全县社保基金监管各项工作的落实。县委、县政府履行全县社保基金监管和收支平衡工作属地责任。

(二)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体责任

县人社局承担全县社保基金监管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保基金法律法规情况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社保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组织开展安全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侵害社保基金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稽核检查社保基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检查评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划转社保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应拨付资金,会同县人社局做好社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对账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依法依政策及时足额征收社保费,会同县人社局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完成基金征缴收入预算任务,加强社保费欠费征缴。

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保基金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宁远县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负责对社保基金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人社局依职责对社保经办责任银行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政策;负责对社保经办责任银行有关社会保障卡业务开展和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涉社保基金犯罪依法进行刑事追究。

(四)落实经办责任银行责任

社保经办责任银行承担社保基金收支、待遇发放相关金融服务的经办责任,真实完整提供社保经办相关数据;承担及时预警风险、堵塞技术漏洞的安全责任,向县人社局反馈相关情况;承担与县人社局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等配合责任,系统解决经办问题;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杜绝非面签激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综合监管

1.接受人大监督。县政府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情况,接受其开展的贯彻实施社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人社局)

2.加强行政监管。县政府成立宁远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对社保经办责任银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社保经办责任银行业务权重、社保基金资源配置等重要参考。建立健全专项检查、交叉检查、飞行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优化社保基金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流程,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宁远县支行)

3.加强社会监督。组建宁远县社保基金监督检查专家库,健全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社保基金第三方审计制度,聘请会计事务所定期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结果,强化结果运用。完善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和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流程,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落实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将人社部门认定的社保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宁远支行,各乡镇(街道))

4.加强纪法监督。建立纪法监督协调机制,畅通人社部门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联动执纪执法与查案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平台对接、信息共享。严肃查处违规办理社保、贪占挪用社保基金及欺诈骗保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审计、上级巡视巡察、信访举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社会舆情等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办,对预防不力、查处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加大违规违法领取社保基金追回力度,对当事人拒不退回的,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二)落实内部控制

5.落实“制防”。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落实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对经办业务、环节和岗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中、低风险等次,合理分级分岗设置系统操作权限,对异常情况设置系统自动预警。杜绝社银人工报盘、手工办理和现金业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6.落实“人防”。合理配置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岗位不相容要求,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任,严禁业务操作和系统管理岗位兼任,严禁业务和稽核岗位兼任,严禁会计和出纳岗位兼任,严禁待遇核定和资格认证岗位兼任,严禁制单和审核兼任,严禁同一人拥有不相容的系统权限。健全轮岗交流制度,领导干部分管相同业务不得超过5年,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不得超过3年,非高风险岗位不得超过5年,不适宜人员随时调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税务局)

7.落实“技防”。按要求推进多险合一经办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实现社保各险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保业务经办全体系、全流程在系统内操作办理,业务经办与基金财务、社保与税务、社保与银行等系统的一体化衔接。按要求推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数据实时共享比对机制。做到社保经办责任银行在社保待遇发放前进行账户一致性校验,并向人社部门实时推送社保待遇发放到账、账户资金异常变动等信息,实时比对分析,及时监测处置疑点数据。全面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扫码实名制登录,实现系统操作全程留痕可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司法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科工局、中国人民银行宁远县支行)

(三)完善制度机制

8.完善配套制度。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办法,建立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控管理体系。健全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数据共享和相关部门大数据比对工作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障卡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持卡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完善社保基金风险警示教育制度,通过制作警示教育片、汇编警示教育案例、开展集中学习等方式,实现警示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建立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制度,依托全省自然人平台(公安网),实现死亡人员信息统一归集、上报和共享,坚持信息月报告、月核对机制,确保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发改局、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残联、中国人民银行宁远县支行,各乡镇(街道))

9.建立长效机制。适时建立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按省市标准合理确定丧葬补助金。探索建立提升社保经办能力办法,有效提高经办队伍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的办法,提高基金监督的专业性、独立性。探索建立服刑人员信息申报管理等制度。探索建立对社保基金运行状况和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和研判的方法,促进社保基金长期平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

(四)强化督导检查

10.强化评估督导。健全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社保基金进行安全评估。将社保经办机构内控管理纳入评估范围。健全社保基金运行及风险管控督导机制,对发生重大待遇支付风险,责任性要情或重大要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地方启动督促约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纪委监委、县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11.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县本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必查,各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抽查20%左右,必要时延伸检查服务机构,坚持一年一查。按相关程序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纳入县委巡察内容,坚持一届一巡。将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分布及基金管理运行等情况纳入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内容,坚持一年一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12.强化督查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的督导检查,坚持一年一督。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绩效评估范围,坚持一年一评;纳入对乡镇(街道)、人社局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治建设考察范围,坚持一年一察。(责任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

县委、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分别至少听取一次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及时解决社保基金支付风险、安全隐患、社保经办和基金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社保基金出现风险预警时,要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

(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保基金监管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明确的责任分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并报县人社局备案。县人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县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队伍建设

推进社保经办和基金监管队伍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的干部队伍。从事社保经办和基金监管的公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要求,综合考虑社保基金收支规模、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根据社保业务经办和基金监管岗位设置需求及一事双岗双审要求,在充分使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和基金监管机构必需的人员编制。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要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乡镇(街道)要明确1名党政负责人分管社会保障工作,村(社区)要指定1名村(社区)负责人担任社会保障协理员,负责社会保障服务、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四)加强经费保障

县政府要将社保经办机构和基金监管机构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稽核内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第三方审计等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村(社区)社会保障协理员必要的报酬和工作经费从村(社区)级组织运转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五)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开展社保基金安全法治教育,增强全社会社保基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保基金监督。适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保持社保基金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强化惩治震慑。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的信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