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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2-36610 发文日期: 2022-01-10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办函〔2022〕1号
关于印发《宁远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1-10 16:51
  • 来源: 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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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政办函〔20221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征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宁远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0


宁远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为压实乡镇、街道征兵工作主体责任,奖优罚劣,突出大学毕业生征集重点,提高全县兵员征集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征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所属工作人员。

第二章

第三条单位年度无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含)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一次性奖励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元,每超额完成一名大学毕业生奖励乡镇、街道工作经费2000元。

第四条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分别按照25%20%比例由县征兵办公室综合考评,县纪委监委监督,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先进个人奖励800元,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征兵办公室联合下发表彰通报。

第五条征兵工作纳入党管武装考评体系。单位年度无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含)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超额完成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加0.01分,以此类推。

第六条奖励经费使用,按县委、县政府奖励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七条未完成年度大学生及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乡镇、街道,在年终党管武装考评中扣除相应分值,每少完成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扣0.01分,以此类推,扣完征兵工作在党管武装考评中所占分值为止,取消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八条乡镇、街道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每少完成一名,扣发党管武装工作经费5000元。

第九条出现责任退兵,由县纪委监委、县征兵办公室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章

第十条对单位和个人奖惩的裁量,由县征兵办公室承办,县纪委监委监督,报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惩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及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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