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2-3661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办函〔2022〕1号 |
宁政办函〔2022〕1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征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宁远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宁远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为压实乡镇、街道征兵工作主体责任,奖优罚劣,突出大学毕业生征集重点,提高全县兵员征集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征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所属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单位年度无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含)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一次性奖励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元,每超额完成一名大学毕业生奖励乡镇、街道工作经费2000元。
第四条 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分别按照25%、20%比例由县征兵办公室综合考评,县纪委监委监督,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先进个人奖励800元,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征兵办公室联合下发表彰通报。
第五条 征兵工作纳入党管武装考评体系。单位年度无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含)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超额完成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加0.01分,以此类推。
第六条 奖励经费使用,按县委、县政府奖励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三章 惩 处
第七条 未完成年度大学生及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乡镇、街道,在年终党管武装考评中扣除相应分值,每少完成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扣0.01分,以此类推,扣完征兵工作在党管武装考评中所占分值为止,取消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八条 乡镇、街道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每少完成一名,扣发党管武装工作经费5000元。
第九条 出现责任退兵,由县纪委监委、县征兵办公室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奖惩的裁量,由县征兵办公室承办,县纪委监委监督,报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惩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及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