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履职依据 > 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60016/2022-35993 发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项目管理
统一登记号: NYDR-2021-01011 信息时效性: 废止 文号 : 宁政办发〔2021〕25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农村小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12-31 10:40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 作者: 佚名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NYDR-2021-01011

宁政办发〔202125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农村小微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农村小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宁远县农村小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微项目实施,加强对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小微项目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宁远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2121号)、《宁远县2021年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公管委〔20211)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微项目是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条件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小于30万元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主要指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资金。

第三章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农村小微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以村为主、科学定事、阳光议事、民主决事、公平办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农村小微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村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主管部门)会审、县领导审批、组织实施、共同验收、审核报账。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农村小微项目的申报,由村“两委”根据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村内亟需建设的项目,按照“四议两公开”(村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议事程序对项目的申报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决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决议公示期满,写出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需入项目库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先入库),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后的项目通知到村,项目村将项目批复情况和征求项目实施队伍的通知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中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等。公示期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批复到村的项目由村担任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公示和报批情况,村“两委”召集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议事程序选择项目建设方式。项目由施工队伍建设的,要对施工队伍进行遴选。备选施工队伍有资质且不低于3个,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对施工队伍的信用、业绩和实力三个方面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比选一家信用好、业绩佳和实力强的施工队伍。确定施工队伍后,将结果、施工期限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村级也可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实施工程量应当控制在批复金额或预算金额内,不得超预算使用国有资金。

第九条  项目施工队伍确定后,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选出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项目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项目质量、施工安全及工程进度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项目施工队伍公示期满,项目村与施工队伍应当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项目村、施工队伍、项目所属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各一份)。合同内容应涵盖工程的范围、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安全管理、总价款、技术交底、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

第十一条  农村小微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则不得变更。实施农村小微项目必须按照上级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保留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照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技术指导、质量监管。对村级不按技术要求施工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其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并停止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所有实施的农村小微项目进行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结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村“两委”在征求项目管理小组的意见后,由施工队伍出具验收清单,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牵头,乡镇(街道)、项目村等组成联合验收组,根据验收清单,核实增减工程造价,验收组所有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由评审中心出具结算单。项目村收到验收单或评审结论后,将验收结果和结算金额影印件在村务公示栏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公示期满后,项目施工方持合同、验收单或财评中心出具的结算单(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税凭证、“民主议事”程序影像资料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款项拨付手续,项目款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主管部门在拨付农村小微项目款项时,必须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录入小微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名称(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全称)及项目全称。超预算项目,由村自行承担,县级部门不得再安排资金弥补欠款。

第七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小微项目交易完成后,项目村须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资料应包括“民主议事”程序资料、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和验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小微项目固定资产台账,纳入农村“三资”台账管理范围。如有部门需要检查,项目村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检查。

第八章纪律与责任

第十七条各项目村“两委”是第一责任单位,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小微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农村小微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不得干涉项目村按“民主议事”程序选定施工队伍。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不得承包本村组织实施的小微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对发现以上情形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限制进入项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农村小微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村予以通报问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人员存在索拿卡要、大吃大喝或失职失责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按程序问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小微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截留、挥霍、挤占、骗取、贪污项目资金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责令追缴,并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农村小微项目按照《宁远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宁发改联发〔20212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