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2-3348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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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办发〔2021〕23号 |
NYDR-2021-01010
宁政办发〔2021〕23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宁远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宁远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县,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远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观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县。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一次,每届县长质量奖获得组织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经县长授权,宁远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县质量强县小组)全面负责县长质量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和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县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县政府提报县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解决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宁远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质强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实施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
(三)组织实施获奖组织退出机制;
(四)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职情况;
(六)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七)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八)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九)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由5名(含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方案,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县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工程、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各类组织),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应用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客户)投诉的突出问题,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重大事件发生;
(五)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6年内,同一质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当年所有申请组织的总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不评。
第十三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依据的有效实施和不
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县质强办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宁远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评和说明。县长质量奖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县质强办。
(二)资格审查。县质强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材料评审。县质强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和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材料评审实施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按材料评审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县质强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依据评审准则和实施细则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1-2天。
(五)市场(顾客)满意度调查。县质强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县质强办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七)审定投票。县质强办召集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审定会议,对县长质量奖候选组织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八)公示公告。县质强办将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经查实的,由县质强办提请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经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县长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并对每个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金10万元。
第十六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保证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培训以及质量管理经验的推广与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获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和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县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研究提高质量竞争力的新途径、新方法,创造出独具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向社会推广、交流、分享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6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质强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质强办调查核实并提交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义务的,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七)滥用县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县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举报,查实后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县质强办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八条 接受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至县质强办。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