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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1-30228 发文日期: 2021-05-19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办发〔2021〕12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进村到户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5-19 10:58
  • 来源: 宁远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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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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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21-01004

宁政办发〔202112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进村到户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宁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进村到户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7


宁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进村到户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促进供水、节水事业发展,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永州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及《宁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五”县级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水办函[2020]45)要求,到2025年,建立完善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和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其中到2022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规模化工程服务人口比例达到52%。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规模化工程服务人口比例达到55%

第三条宁远县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务集团)负责建设好从水厂、加压泵房及至乡镇的供水主管、进村主管、村内支管和用水户水表前等工程,用户计量水表到室内的安装建设由用水户自行负责。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按照:“企业投资、政府补贴、村(户)自筹”的原则实施,用户缴纳的自筹资金及水费按照《宁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村供水价格的批复文件执行。

第四条   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统一在城乡供水污水治理一体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指导下,按照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动,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稳步推进。

第二章工程造价控制

第五条为节约资金,水厂和配水加压站建设、联村联网工程和进村主管工程由县水务集团组织设计施工,农村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村内自来水主支管网及到户工程造价以财政评审为准,所需的资金按照“村(用户)自筹部分、企业筹集部分”进行解决。

第三章资金投入和管理

第七条城乡供水一体化能覆盖的农村用水户到户管网建设费用经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勘测算,每户造价在5000元以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1.新安装自来水用户自筹部分资金按照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村供水价格的批复文件执行。收费标准由实施村(或村民)与水务集团协商确定,最高限额1600/户;2.县水务集团已接管且能正常供水的村,凡属机械表用户,鼓励倡导机械表用户(经双方协商好后)换成新型的物联网智能水表;3.凡已安装好自来水但暂未交县水务集团管理的村,县水务集团以后不再安排管护资金,县财政原则上也不再安排管护资金,由本村支两委负责解决安全供水的问题;4.原由财政资金为主实施农饮工程但未由县水务集团接管的村,如果自愿实施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县水务集团按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程序和要求及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村供水价格的批复文件进行办理。

第八条为充分发挥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效益,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村“自来水进村到户建设工程”,实行“三年行动奖补计划”给予鼓励。对202411日前未进行集中安装的村(或村民),不列入奖补范围,由实施村(或村民)与水务集团协商好再办理自来水安装手续。

第九条城乡供水一体化所需资金由县水务集团负责筹集,每年须偿还的本金与利息,由县水务集团从城乡供水一体化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条 凡未由县水务集团按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接管的村,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城乡供水一体化专项资金。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先由县水务集团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批准同意后,按城乡供水一体化安装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程施工与安装

第十一条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原则,结合村民意愿,由县水务集团和乡镇统筹制定城乡供水自来水进村到户建设规划。规划要分年度、分区域、结合村级实际逐步实施。原则上城乡供水一体化进村到户建设户数不能达到80%以上的村暂缓建设;对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技术条件不成熟的村组,可以暂时采取单村供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中的管材等设备材料采购,采取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原则上每年度公开竞价选定国内一线品牌生产厂家,定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所需材料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管道建设和设备安装由县水务集团组织实施,统一把关,按照“十四五”规划方案有序推进,严格行业监管和审批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内的原有小型集中和分散供水工程(含企业事业单位自备水厂),推进合并或逐步关停。

农村单村供水项目按照“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自主申报,编制初步设计,取得相关批复后实施。

第十四条用水村(单位)申请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进村到户工程项目应当向县水务集团递交实施项目申请表,由县水务集团进行勘测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条件。若条件成熟,由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召开相关会议,经乡镇(街道)签字盖章、城乡供水、污水治理一体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水务集团)设计预算后,再报请城乡供水、污水治理一体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方可下达实施项目指标。申请村(单位)接到下达项目实施指标后,将村民的自筹资金收集好(须达到村总户数的80%)并与县水务集团签订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五条  村组(个人)或私营供水厂及供水管网愿意和需要并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的,应按《宁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县水务集团写出申请并提供所有资料,县水务集团同意后共同拿出并网方案,经双方商量达成协议进行并网供水。并网供水前,自主供水原有遗留问题由原单位(含私人投资兴建的水厂)或由当地政府部门及村支两委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私营水厂愿意将具备一定规模的集中供水水厂及管网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移交给县水务集团的,应按《宁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县水务集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水务集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调查核算、资产评估、审核报批等工作,最后按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出具的意见,签署协议,办理移交接管工作其收购资金从城乡供水一体化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进村到户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城乡供水、污水治理一体化工程建设指挥部牵头,组织财政局、水利局、水务集团等单位及乡镇(街道)、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五章管护和经营

第十八条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由县水务集团负责管护和经营。实行总表计量供水的,计量总表前段由县水务集团负责管护,计量总表后段支线及入户设备由乡镇、村负责管护;实行抄表到户的,水表前的供水设施设备由县水务集团按相关规范规定直接管护或委托管护。

第十九条  农村用户水价执行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水价政策。收取污水处理费按县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

第二十条按照《永州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永政办函〔201915号),县级应设立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基金。县财政按年度核定的实际农村用水人数,每年按供水人口10/人计提列入财政预算(建议核实每年需要列入的总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县水务集团按照政府批准的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用水管理。根据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村供水价格的批复文件,农村用水户水费实行包干水量和超量收费结合的水费制度,实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农村用水户,由县水务集团与用水村支两委协商处理好二次加压成本运行费用。包干水量为每户48/年,低于包干水量的按包干水量收费,超出的按实际用水量收费;城区范围外由城区水厂供水的农村用水户实行城区水价与包干水量及超量收费相结合的计量方式计价。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经县民政局及乡镇核准,县水务集团审核备案后,给予每月4吨的水量减免,减免水费据实由县财政全额补贴给县水务集团。乡村公厕、园林绿化等公共用水,必须实施计量收费,其水费由开户人向县水务集团缴纳。

第二十二条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农村供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工程建管专业化”的要求,已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水务集团负责运营管理。

县水务集团未接管的农村供水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乡镇主抓、村里主人”职责,成立乡镇(街道)农村供水管理机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分管水利领导、村委会负责人、管水员是农村供水管理的四个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与管护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根据需要设置公益性岗位支持农村供水工程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县水务集团提供农村供水技术支持,组织全县农村供水管理人员技能培训(包括县水务集团未接管的农村供水工程),主要培训供水管理、水源保护、设备维护、加药消毒等专业技能。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机构

第二十三条成立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领导小组,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城建投、县农建投、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信访局、县卫健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等为成员,推行领导小组统一调度、联系乡镇县级领导挂片定点、乡镇征地协调、县水务集团实施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下设指挥部,地点设在县水务集团生产技术综合大楼五楼,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进村到户管网建设由县水务集团负责设计、建设、经营和管理。县水务集团下设农村供水总公司,负责已接管的水厂和供水工程的生产运营与管理服务,以及进村到户管网建设有关工作。县水利局及下设的农村供水管理站负责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统筹管理,为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和进村到户管网建设的实施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要成立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和人员,承担城乡供水一体化自来水进村到户工程建设管理的征地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加快建设步伐,实行单项绩效考核,纳入县政府对县直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的县城、乡镇(街道)、村(社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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