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1-3023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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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宁政办发〔2021〕7号 |
NYDR-2021-01003
宁政办发〔2021〕7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宁远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宁远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奖励扶持资金,是指县政府用于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宁远县大力培育产业项目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0号)的各项优惠奖补及其他行业性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严格控制新设各类针对企业的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增设与现有奖励扶持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不再增设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确需新设的,必须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等。
第四条 各类奖励扶持资金的安排以事后奖励补助为主。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决策后办理。
第六条 对本县现有企业的奖励扶持,扶持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数额。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扶持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
(二)扶持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下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奖励的项目。
第七条 避免多头奖励、重复奖励及过度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县不同种类的奖励扶持政策。对同时获得县级和上级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如果上级扶持额度高于或者等于县级扶持额度,则县级不予重复奖励扶持;如果上级扶持额度低于县级扶持额度,则县级只扶持其差额部分。如上级对县级资金有配比要求的,则按上级要求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奖励扶持相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除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资金外,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和资金使用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九条 企业奖励扶持资金审批操作流程:(一)材料申报。企业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受理单位(项目落户在园区的,园区为受理单位。项目落户在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县科工局为受理单位;其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合同(协议)、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二)资格初审。受理单位接到企业申请后,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负责对项目情况和佐证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投资合同(协议)条款提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初审意见。(三)意见复核。由受理单位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履约情况和拟兑现的奖补资金进行会审并签署复核意见。(四)资金审定。会审通过后,受理单位负责提出奖补资金请款报告,送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审定。(五)资金发放。受理单位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发放奖补资金。(六)资金管理。宁远县项目受理单位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协议)文本管理,动态掌握奖补情况,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台账。资金拨付部门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的奖补汇总表报送到财政、审计各一份。
第十条 凡属按进度分期拨付奖励扶持资金的,在拨付每一笔资金之前需由行业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扶持合同执行和以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及资金拨付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在拨付最后一笔剩余扶持资金之前,需由行业主管单位牵头对项目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绩效评价报告及资金拨付意见。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别较大的项目要及时查明原因,行业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处置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单位,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落实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单位依据合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定期依法对奖励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定期开展企业奖励扶持专项资金效能监察工作,督促落实资金管理规定和整改措施,建立资金运作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之间相互协调制约的管理模式,确保“程序规范、资金安全、调控有度、扶持到位、科学高效”。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签订相关扶持协议的项目及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宁远县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宁远县企业奖补申请清单
附件1
宁远县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时间: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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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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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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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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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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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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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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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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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优惠政策 事项 |
参考内容:根据XX投资协议第XX条规定,我公司已经完成XX建设任务(或实现XX经济指标),特向贵县申请兑付XX扶持资金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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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附件 资料名称 (附件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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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初审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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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审核意见(可附页出具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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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相关部门要按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规定流程审批,并按时拨付资金。
附件2
宁远县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需清单 |
财政局相关股室 |
主要责任 单位 |
备注 |
1 |
用地 |
①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土地投入除外),农业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依据;②容积率不低于1.0,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农业加工项目、物流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依据 |
评审中心 |
工业园、 自然资源局 |
|
2 |
厂房 |
1.企业自建:参照135工程升级版支持 |
经建、预算 |
工业园、 发改局、 住建局、 产建投 |
上级取消则无 |
2.购买标准厂房:土地按照基准地价即基础价评估价、厂房按照重置评估价确认起始价挂牌出让 |
经建、预算 |
工业园、 产建投、 自然资源局 |
|
||
3 |
财税支持政策 |
1.产业发展扶持基金:项目合同、非税缴款书、厂房验收投产资料、土地成本价核算单(产投) |
非税、预算 |
财政局、 工业园、 产建投 |
|
2.税收奖励:项目合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完税凭证 |
国库 |
财政局、 税务局 |
|
||
3.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30%收取 |
非税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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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物流补贴:项目合同,厂房验收投产资料、年缴税单/创汇凭证 |
国库、外经 |
工业园、 税务局、 商务局 |
投产之日起补贴期限3年 |
||
4 |
外贸支持 |
进出口奖励:项目合同、营业执照、海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累计进出口明细表等 |
外经、预算 |
商务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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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挂牌上市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
预算 |
商务局、 财政局、 产建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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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做强做大 |
1.规模入统企业:提供新入统规模工业企业明细表 |
外经、预算 |
科工局、 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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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商标名、牌等: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获得奖励的证明 |
外经、预算 |
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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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得国家级、省级平台、技术创新奖励等: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 |
教科文预算 |
科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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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提供营业执照、获得高企证书等相关证明 |
外经、预算 |
科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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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技术创新奖励:提供营业执照、获得奖励的文件证明、研发费用发票 |
教科文股 |
科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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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提供营业执照、技改项目投入资金额完成发票或合同等相关凭证证明 |
外经、预算 |
科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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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才引进 |
个税补贴等:提供缴税证明单,组织部门认定材料 |
社保股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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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工扶持 |
按照省、市文件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创业补贴 |
社保股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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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
1.代理招商奖励:代理招商合同、政府采购程序 |
采购办 |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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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引进单个企业奖励: :企业厂房验收投产资料、缴税凭证/创汇凭证 |
国库 |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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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单位奖励:项目投资合同,营业执照、固定资产发票、竣工投产相关证明 |
预算、外经 |
商务、 产建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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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引进500强项目奖励: 省市认定文件、项目投资合同、营业执照、固定资产发票、缴税发票、竣工投产相关证明 |
国库、外经 |
商务、 产建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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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事一议政策 |
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等由相关部门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
|
相关部门 |
|
备注:其他行业性等奖补文件项目清单未一一罗列,统一参照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