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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1-27667 发文日期: 2020-06-24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畜禽 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
统一登记号: NYDR-2020-01004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宁政办发〔2020〕12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6-25 09:07
  • 来源: 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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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20-01004

宁政办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宁远县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配套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合理使用省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奖补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建二指〔2019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办事、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农户申报、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管理规范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推动养殖业沿着生态环保、安全高效的轨道健康发展,促进养殖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申请资格

奖励资金用于扶持本县区域内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养殖场改造或新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购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备等,禁养区内养殖场以及养殖业综合整治关停的养殖场拆除补偿资金。

三、奖励资金的用途

根据《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财政奖补实施细则》(湘财建201788号)第五条“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套是指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及利用等设施设备以及“奖补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包括畜禽粪污治理在内的生态环保工作”的规定,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费用和设施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养殖业雨污分离改造,废水、粪便收集处理、运输、利用设施建设、设备购买等方面的支出。

四、项目的扶持对象与奖补标准

项目资金总额150万元,优先安排上级交办整改养殖场,剩余资金参照“宁远县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工程单价”计算工程量;购买的设备按购买合同、发票和市场询价综合参考定价。采用综合因素法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单个养殖场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20万元,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设施、设备不列入奖补范围。

(一)上级交办整改的养殖场,按实际工程量予以合理补偿。

(二)2018年底已建成投产的养殖场,2019年6月以后新建或改建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或购买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三)奖励资金对上述(一)、(二)项养殖户奖补后的结余资金,可用于现有养殖场改造和禁养区内关停养殖场、养殖业综合整治关停的养殖场退养补偿。养殖场拆除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贴;功能性拆除的,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贴。退养后遗弃物清理按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贴。

五、项目申报

(一)上级交办整改或退养的养殖场,凭交办函作为项目申报依据,不再另行申报

(二)其他的养殖场申报,需填写《项目申请表》经养殖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上报到县养殖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本方案出台前,2019年6月份以后已开工,且现已完工的工程,应提供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图片和工程计量清单。本方案出台后的项目,须由县养殖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经宁远县养殖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由乡镇(街道)代为改造上级交办整改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设施以及退养后废弃物的处理。

六、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养殖户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项目实施图片备查,符合要求的,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财政局、纪委监委、所在乡镇(街道)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凭验收单开具税票按程序审批后报账。退养的项目,经验收确认退养,凭退养协议,验收意见或验收单,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打卡发放。经宁远县养殖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乡镇(街道)代为建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设施以及退养后废弃物处理的报账,经乡镇(街道)核准后,按单位往来资金管理。

七、监督和检查

(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对养殖户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核实,对项目执行前后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实行全程跟踪,包括奖励资金的审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使用奖励资金的养殖户(场)或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并建立台账。

(四)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成立宁远县养殖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杨友忠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郑庭、财政局局长杨国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彭舒洲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宏观规划、项目审核、资金调配、部门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由彭舒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县财政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资金管理和拨付。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及报账制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附件:宁远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奖补资金项目申请


附件

宁远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目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实施地点

(养殖地点)

            

联系电话

项目申请时间

畜种

存栏    

2019年出栏           头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场区占地面积

        

栏舍          

          平方米

沼气池      立方米

化尸池      立方米

拟投资规模及

资金构成

计划投资总额       万元

申请建设资金       万元

自筹资金      万元

现有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

申请建设内容及资金预算

村民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

                     年       

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审查小组意见:

                 负责人: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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