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60016/2020-2599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宁远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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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NYDR-2020-01008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宁政办发〔2020〕20号 |
NYDR-2020-01008
宁政办发〔202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宁远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维修导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宁远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维修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宁远古城风貌,规范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修缮和改造再利用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宁远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宁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宁远县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宁远县东外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宁远县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修缮保护、使用功能改造以及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的市政设施改造工程。坚持历史原真性、生活延续性、风貌完整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对遗有现状进行评估后可以采取有针对性地保护外貌和整修内部的更新改造,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历史建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城(乡)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传统建筑是指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村镇及传统街区风貌建筑修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 维修导则执行主体: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修缮的领导;县住建局会同文旅广体局、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负责入户调查和登记,制定修缮规划;城建投、旅建投、农建投负责修缮实施。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坚持最少干预原则和修旧如旧原则,采用传统材料和传统工艺,在遵循历史原状和传统风格的基础上,先规划设计,后施工修缮。
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修缮工程分为五类: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翻建(复建、重建)工程:需全部拆除按历史风貌恢复或仅保留小部分原状而进行的复建工程。
大修工程:需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需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构件,但保持房屋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以院落或栋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第六条 翻建工程,应在保证其建筑外观与历史街区总体建筑风格协调的情况下,确保相邻建筑安全,原则上不得增设地下室。确需增设时,应取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批准。
第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在修缮、整治后,应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建筑节能基本符合标准要求。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县历史文化名城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貌和工程质量联合验收,并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保护和修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保护修缮责任;协调居民及施工单位关系。
第九条 年度修缮工作计划,应首先进行确片、分类工作。确片是根据本年度财力及修缮能力,确定当年修缮、改造的街、巷或院落、房屋。确片应本着解危与保护相结合原则,按危险院落及房屋、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临街景观房屋、一般院落和房屋先后顺序确片。
分类是由县住建局、文旅广体局、自然资源局根据院落、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现状,划分为四类:
一类建筑:保存较好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临街景观房屋、具有典型建筑风格和时代特征的建筑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
二类建筑:已严重破损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
三类建筑:解放后至80年代以前修建的传统建筑。
四类建筑:80年代以后建设的现代建筑,需要进行整饰与改造的建筑。
第三章 分类修缮标准
第十条 一类建筑修缮标准
1.院落的修缮
宁远地区传统建筑院落一般主要由门楼、厅堂、天井、厢房组成,凡由于历史原因搭建的违章建筑,均应在修缮过程中予以拆除,对院落内的排水沟进行疏通,阶沿石进行整理、归安,对庭院地面按照历史地面材料如三合土、青石或者普通砂土地面予以恢复,并适当进行布置景观绿化。
修缮后应达到格局完整,层次分明,干净整洁。
2.房屋的修缮
(1)建筑的修缮应按照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原工艺进行加固维修,务必要保证建筑的风格、外貌不发生改变,内部装修可适当采用新材料,可增设满足使用功能的基础设施。室内给排水设施应统一规划,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套管后根据情况敷设。
(2)屋顶应全部恢复传统形式,如硬山顶、悬山顶、歇山顶等。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屋脊平直,檐口平顺,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平台屋面应改造为坡屋面或局部坡屋面。
(3)木结构
原有中式木构架在维修中应尽可能保护加固。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或构件必须进行加固或者替换;维修后的屋架应保持历史原状。
木材材质要达到干燥、规定强度和耐久要求,主要材料建议使用杉木,禁止使用杨木、柳木等易发生脆断的木材。
主要修缮方法有:新做或局部更换构件、支顶、附檩、串檩、檩柁加固、钢拉杆加固、钢木夹板加固、螺栓加固、铁箍加固、斜撑加固等。
修缮后应达到:屋架牢固无歪闪、无拔榫,挠度在安全允许范围之内;檩条、椽子、望板等构件无劈裂、严重腐朽,变形不超过允许值。
原有木柱做法应尽量保存,不露明部分必须做防腐,露明部分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主要修缮方法有:抽换、墩接、挖补、补配附柱、打牮拨正等。修缮后应达到:直顺、坚固,允许有轻微变形、局部顺裂。不适用于继续承载的必须更换。
对于因人为不当改造与历史原因造成的木柱埋入地面的情况,应增设本地石材为主柱础,以避免柱根继续糟朽。
(4)清水砖墙体维修应采用传统同规格的青砖,并按传统形式砌筑,原有墙体能够达到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以保留。对于表面抹灰砖墙体,修复后应按传统抹灰材料进行抹灰,如纸筋灰、普通石灰砂浆等。对于木维护结构墙体(木板壁),应更换糟朽部位,新增的木板壁采用企口拼接,保证修复后板壁整体无缝隙,木板壁周围的木框应采用榫卯拼接,并做好防腐、防虫、防火处理。
(5)门、窗应按历史样式恢复。
(6)油漆彩画的颜色应以传统矿物颜料为主。封火山墙檐口、墀头等重要部位彩画,应在达到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修补,否则保持现状。
(7)石活宜尽量保留,老材料不宜剁斧见新。可通过归安、拆安、粘补等做法进行维修,达到外观整齐、坚固。砖雕、木雕、石雕、灰塑、陶塑及其它装饰性构件应保留,并按原形制进行恢复、修补。
3.门楼
院门修缮前,应鉴定原有门楼形制,以复原修缮为首选方案。
4.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
临街商业类房屋、中式楼必须保留原有做法,经修缮后应达到住用安全、基本功能齐备。在空间形态、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其所处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风貌特征相适合。维修工程原则上不得有新开门脸、店铺等改变原格局的做法。
老字号门脸应恢复传统匾额的形式,门脸的修缮应尽量符合商业使用的要求。
其它做法和要求同第十条第2款。
第十一条 二类建筑修缮标准
1.院落的修缮
对于已改变原状,全部需要翻建的建筑,在保护外观传统形式的同时,可适当采用混合结构,适当采用新材料。但对于此类院落中不翻建的建筑,应按一类修缮标准实施。
2.房屋的修缮
(1)屋顶应采用传统形式,如硬山顶、悬山顶、歇山顶等。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顺,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2)木结构
修缮参照第十条第2款(3)执行。已经全部损毁的应翻建,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替代,但形制应与原结构相同。
(3)对于已改变原状,需要按传统做法恢复的墙体,外露部位应使用传统做法,青砖重砌,维修可采用传统材料替补或抹灰划缝。在不露明的墙体部位,可采用其它节能型砌体。
硬山搁檩必须用整砖墙,应采取必要的结构加固措施。
石活应尽量保留,维修使用,不得剁斧见新。
(4)对重建建筑,门、窗外观形式应与传统门窗形式近似。
3.门楼
参照第十条第3款执行。
第十二条 三类建筑修缮标准
1.院落在保持传统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局部可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必要的布局调整。在非重点地段,根据使用功能需要,在保持风貌协调的前提下可考虑部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
2.房屋的修缮
本着保证住用安全、功能齐备,量力而行,远看近似,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修缮方案。尽量与保护区其他建筑形式、色彩相协调。
屋面尽量采用双坡屋面仿传统形式,永久建筑禁止使用石棉瓦和彩钢保温屋面板。
在保证原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旧墙体无论采用何种砖、何种砌法,应尽量保留。新砌砖墙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但要与街区风貌相协调。外墙原为红机砖的墙体,可做抹灰或涂料粉刷、贴仿古砖装饰处理。
对于需重新翻建的木结构,以保证安全为原则,结构形式可不限。修缮建筑应保持原做法。
翻建房屋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结构体系,并做成仿古建筑形式。
第十三条 四类建筑修缮标准
1.院落格局等可以保持不变,不对其进行更新、改造。
2.房屋的整饰与改造
应对建筑的沿街立面进行重点整饰,平屋面应改造为坡屋面,墙体表面应作抹灰或者仿青砖贴面砖,门窗应接近历史样式,整修后的建筑色彩、体量、形式、风格等应与历史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 街巷风貌保护、修缮标准
1.保存街巷肌理。街巷应保持原有格局,原则上不得进行拓宽,因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严格按《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各项规划实施。
2.临街旧门脸、围墙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通过修复继续使用。已改变原状需要恢复的可按传统形式复建。
3.整条街巷色彩应协调,遇有红砖墙和色彩不协调的外装饰墙面,可采用仿古饰面砖或粉刷涂料的方式予以处理。
4.街巷宽度大于4米时,应采用石板路面,小于4米时,可采用方砖墁地。历史街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路面上应尽量减少井盖数量。
5.与文保区风貌不符的标牌、广告、灯箱等附属设施、设备原则上应予拆除。有必要保留的应统一规划,并按传统风格设计安装。
6.修缮中,应对街巷中遗存的古树名木、古井和“准保护类树木”严加保护。
7.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放在隐蔽部位,严禁架设在临街一侧坡屋面上。
8.临街外窗安装雨搭应统一形式和色彩。尽量与街巷风貌保持协调。
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功能改造标准
1.厨房、卫生间应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条件为标准进行改造。
2.水、电实行一户一表。每户供电容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供水、下水设施入户。
4.电话、有线电视入户。有条件的街巷,电力、电视、电信的缆线均设地下,消灭飞线。
第四章 市政设施改造
第十六条 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街巷传统风貌和肌理,不得改变原有尺度和走向,确需改变的,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应结合实际地上、地下条件,统一规划设计。为分期、分步、近远结合、先地下后地上施工创造条件。
(一)街巷宽度达到10米及10米以上时,7种管线(雨、污、气、供水、路灯、电信、电力)一次埋设到位; 街巷宽度为5—10米时,优先布置供水、电力、污、雨、燃气管线; 街巷宽度为2~5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水设施;5米宽以下街巷,原则上不敷设燃气管线。在文化遗产所属区域街巷宽度小于2米时,仅布置供水。在条件受限制地区,雨污水可局部采用合流管。
在原有街巷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街巷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设计、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为保证用电安全,所有线路应套管,尽量暗敷。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应保证历史街区内的消防用水,消防栓敷设满足消防要求。
第五章 材料选用原则和供应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及外观的情况下,提倡使用从旧房上拆下的旧砖、瓦、石材。旧木料的选用从严掌握。
对于二、三、四类建筑内部,在不影响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倡使用新型、绿色和生态建材。原则上不选用国家或本市禁止使用或在限制使用范围的建筑材料。
材料供应管理要坚持保证质量、降低成本、适度集中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修缮、改造中需加强管理的重点建筑材料包括:墙体材料、屋面材料、建筑门窗、装饰材料。
用量较大的修缮材料,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采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