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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0-23910 发文日期: 2020-05-15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建筑发展
统一登记号: NYDR-2020-01003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办发〔2020〕8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0-05-15 10:54
  • 来源: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 佚名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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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20-01003

宁政办发〔2020〕8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建筑产业体系全面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湘建房〔2016〕1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7〕34号)等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到2020年,宁远县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宁远县城区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1)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有专业工程技术要求的除外)。

(2)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3)宁远县城区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2021-2024年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编制《宁远县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21-2024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报永州市住建局备案。(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加强设计、生产能力建设,健全技术支撑体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等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图集,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应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要求。建设工程造价部门要适时收集装配式建筑工法,牵头制定完善建筑清单计价依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市监局、科工局)

(三)推进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在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推进以轻型钢结构为主的农村装配式建筑发展,风景名胜旅游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住建局、市监局、科工局、扶贫办、发改局、工业园)

(四)促进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推广绿色多功能复合材料、装饰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墙板、屋面和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装配式建筑要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结合,鼓励建设综合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市监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工业园)

(五)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工程质量安全规范规程要求,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各方主体质量安全终身责任,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湖南省住建厅要求,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监局、工业园)

(六)扩大试点范围。要以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为依托,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样板工程,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努力创建国家、湖南省、永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县工业园、住建局、科工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支持。整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适当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其中对列入装配式建筑产业试点示范的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产业基地和农村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给予财政奖补。对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根据企业在省内生产、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等情况,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奖励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办、住建局、工业园)

(二)强化项目落地。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县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重点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

住建部门将装配式建筑工作细化为具体的工程项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当年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别、规模、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每年年初,按照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分别确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计划,建立本年度装配式建筑项目库,明确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别、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率需达到35%以上,使用部分工厂预制部品构件的绿色建筑装配率需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

(三)加大金融支持。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贷款利率方面可相对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符合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可享受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政策。(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可纳入进度衡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六)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政府投资的装配式项目由县发改局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或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确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

(七)实施容积率奖励。

对县城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主动采用装配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大于50%的,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奖励容积率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操作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八)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远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扶贫办、县税务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城建投公司、县产建投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对推进全县装配式建筑进行指导,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建设、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

(二)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宁远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宁远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县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严格考核。

(三)明确主管部门。明确装配式建筑的主管部门为县住建局,并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人才培养。积极参加省住建厅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配件生产企业、审图机构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加强宣传推广。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通过编发装配式建筑知识手册、举办展览、讲座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提高社会认同度和公众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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