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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0-23515 发文日期: 2020-03-15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政府投资项目
统一登记号: NYDR-2020-01002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宁政办发〔2020〕3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3-16 15:02
  • 来源: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 佚名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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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20-01002

宁政办发〔2020〕3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宁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切实堵住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以及《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发〔2018〕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含县财政预算资金、国省投资补助、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明确各相关单位投资概算管理的职能职责。

(一)县发改局。牵头负责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及调整工作;对项目投资概算执行负监管责任;负责对概算控制不力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第三方机构予以惩戒;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县财政局。负责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预算;对概算执行情况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负责按项目超概算额度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负责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对需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出具资金追加意见;牵头负责项目变更认定审批工作;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工作。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自分管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对分管领域的项目投资概算负监管责任,负责厘清项目超概算原因、核查超概算工程及投资、提出调概初步意见等。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申请调概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

(五)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概算审批或概算调整申请,全面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概算审批及概算调整的资料准备工作等。

(六)县监察委。依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超概算项目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章  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须经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明确项目业主,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启动前期工作。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严禁违规举债,且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连同项目用地、规划等审批文件,登录“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立项申报,并将可研报告纸质档报县发改局评审并批复。

第五条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为规避相关决策程序授意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故意分解项目、故意压低投资估算、故意减项漏项,不搞“钓鱼”工程。

第六条 不需新增建设用地,且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或需新增建设用地,且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用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代替。

第七条  县发改局下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

第三章  强化限额设计要求

第八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同步开展地勘、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完成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审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建局审批、农业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同步审批。

第九条  原则上,投资概算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的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

投资概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县发改局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

第十条  分阶段实施的项目,每阶段实施项目不得突破经批复的本阶段投资概算,分别按阶段投资估算予以控制和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报小建大,变相突破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不需新增建设用地,且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或需新增建设用地,且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

第四章  细化投资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及调整概算,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必须事前申报,遵从工程变更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三条  明确调整概算的工作程序。

(一)核查阶段。项目单位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并报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对项目调概事项进行核查。

(二)申请阶段。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概申请。调概申请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调概申请报告。

2、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内容应含: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工程量清单和计算方法等。

3、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附件资料: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已发生费用的支付依据合同文书等(具体资料清单视项目情况而定)。

(三)受理阶段。县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调概申请资料,具体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深度是否符合要求等。其中:

1、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事项,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资料补充书面通知单,并一次性告知。

2、对资料齐全的申请事项,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原则上,受理事项当面办结。

(四)承办阶段。县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财政局同意追加投资的意见、项目批复情况、项目推进实际情况等,提出调概初步意见,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向县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

原则上,事实清楚、情况简单、依据充分的调概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多部门会商或现场勘察的调概事项,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审定阶段。县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审定调概事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批准;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审查,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审查,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预算超过原招标金额10%的,要依法公开招投标。

(六)下达批复。县发改局严格按照县常务副县长、县长的核准意见和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意见下达调概批复文件,投资估算不得突破审定的调概额度。

原则上,批复文件应在收到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

以上六个阶段的审批时限不含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委、县人大审批(审议)时间。

第五章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要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机构或代建单位须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开工前按季报送、开工后每月10日前报送进度直至项目全部竣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涉密项目书面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挂钩。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加强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查处。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六章  强化超概算行为惩戒问责

第二十条  明确项目超概算责任。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以及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县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算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200万元封顶,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算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县财政局不得增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对交通、水利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县人民政府重新申请安排超概算资金。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和其它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其中:

(一)对存量超概算项目,超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分析超概算原因、划清责任并制定整改措施,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整改落实到位后向县发改局报送调概申请。超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须落实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后,县发改局方可受理调概申请。

(二)对新增超概算项目,除项目建设期间价格大幅度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以下超概算情形一律先由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1、未按项目可研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估算投资额度较大且未及时依规依程序报县发改局调整可研批复的。

2、未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变更建设内容等导致项目超概算的。

3、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擅自建设导致项目超概算的。

4、由于违纪行为或其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超概算的。

第二十三条  对引起超概算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超概算项目,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未超过10%但超概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信用永州“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算。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算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信用永州“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算投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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