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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60016/2020-21418 发文日期: 2020-02-05 发布机构: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稳定经济增长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文件截止日期 文号 : 宁政发〔2020〕2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工业园区企业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2-05 17:36
  • 来源: 县政府办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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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20〕2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工业园区企业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

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工业园区企业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关于支持工业园区企业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推动园区企业尽快复产达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园区工业企业,免收2020年2-3月2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商定。(县工业园牵头,财政局、产建投、科工局配合)

2.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县税务局牵头,县工业园、财政局配合)

3.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县税务局牵头,县工业园、财政局配合)

4.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各类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凡园区企业从商业银行申请到生产经营性贷款单笔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按每笔贷款额的1%从县产业发展资金中补助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商业银行主动降息支持企业的,按主动降息部分的10%安排经费补助,但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降息的除外。对依法提供担保的国有企业按贷款额的0.2%予以安排经费补助。(县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宁远支行等金融机构、县财政局、相关国有企业配合)

5.充分发挥全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县发改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6.由县工业园给予企业适当疫情防控物资支持。县卫健局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消毒药剂,指导消毒到位。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县工业园牵头,县科工局、卫健局配合)

7.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协助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协调解决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事宜,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县商务局牵头)

8.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2020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被认定为参保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县人社局牵头)

9.对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新增生产性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还款困难的,县财政给予贴息50%支持一年。(县财政局牵头,人民银行宁远支行、相关商业银行配合)

10.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对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乡镇(街道)干部职工、村组干部为园区企业招工,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到园区企业就业且稳定6个月以上,按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主动到园区企业就业的劳动力且稳定6个月以上,按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2019年12月30日前已在园区企业就业的人员不纳入补贴范围。)(县人社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县科工局配合)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如本政策发布之后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宁远县遵照执行。由县科工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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