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算他医疗机构委托,按不富干地,级以上个格营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条指导个格(包括政底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 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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