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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园、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开展使用音响设备的健身娱乐活动是“禁”还是“控”的意见反馈
  • 发布时间:2019-06-14 14:56
  • 来源: 宁远县人民政府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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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意见情况

大部分听证代表认为,公园、广场、人行道三处场所应当分类管理,人行道上应当禁止开展健身娱乐活动;在公园、广场内开展使用音响设备的健身娱乐活动的,应当对时间和音量进行限制。刘姓代表表示,“每晚9点到凌晨7点,应当严禁任何使用音响设备的健身娱乐活动,其他时段应规定音响设备的音量,不能高于60分贝”。叶姓代表则进一步提出,“公共场所开展使用音响设备的健身娱乐活动必须是‘禁’,而不是‘控’,一部分人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一些代表认为“协商”就是“放任”,起不到实际效果。

对于防治此类噪声的办法,代表们纷纷献计献策。文庙社区蔡姓表认为应当平衡市民休息的权利与娱乐健身的权利,具体措施如下:一是环保部门针对某些噪音污染投诉严重的区域,应当建立噪音监测巡查制度,对日常噪音的数据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办法(草案)》除了规定不能使用带功放的音响外,还应当明确其他音响设备允许使用的时段和最大功率;三是街道、乡(镇)政府应当作为管理主体,积极协调环保部门、城管、公安等部门,牵头开展噪声综合治理。环保部门的张工程师提出:“光靠法律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靠道德教育。全民道德水平提高了,行使权利的时候有一个自我约束,噪声问题就会少很多”。另外,也有代表提出应当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提供更多既不妨碍居民生活又适合锻炼的公共场所。

(2)意见采纳情况

综合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问题确实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采取“禁”或者“控”的办法,只能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因地制宜地规定。为此,《办法》修改了原先规定,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范:一是规定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二是其他时间在上述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三是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公园管理者可以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公园噪声控制规约,控制噪声影响;四是公园管理者可以依法调整园内布局,设置声屏障、噪声监测仪等设施。五是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特定公共场所,乡(镇)政府、街道可以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合理限定活动范围、活动规模、噪声排放值等。六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可以正常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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