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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三方验收清算方案
  • 发布时间:2024-09-29 11:31
  • 来源: 宁远县商务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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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评估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实施效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的通知》(商办建函〔2020144)及《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目标

1.项目完成情况评估:确保项目所有建设内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2.资金使用效率审核: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规使用,拨付到位。

3.项目成效评价:评估项目对我县农村电商发展的推动作用,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二、验收依据

1.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

2.《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宁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宁电商领发【20228号)等。

3.《宁远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采购合同》等。

三、验收内容

1.项目组织和管理情况:检查承接企业项目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执行流程等是否合理有效。

2.资金使用情况:审核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项目建设完成和运营情况:评估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1)公共服务中心、O2O展销馆,含设施设备和运营服务;(2)培训和广告宣传;(3)乡镇村站点设施设备和运营情况(抽查27个点(90个点的30%))。(4)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所含硬件设施设备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4.项目实施成效情况:评估项目对宁远县农村电商发展的推动作用,包括电商交易额增长、农产品上行交易额、农民收入增加、电商企业数量增长、电商人才培养成果等。

四、验收流程

1.项目自查: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按照验收要求进行自查,准备详细验收材料(含与验收资料一致的电子版一套)。

2.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向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3.第三方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有丰富的示范县建设、运营及验收经验的企业或团队)组织专家验收或评审。验收方式包括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走访、视频抽查、电话回访、大数据比对等。

4.验收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5.出具验收报告:第三方根据验收情况,出具详细验收报告。

6.项目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包括商务、财政等部门),根据第三方报告,出具最终验收报告,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五、验收材料清单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国有资产登记表(需注明招、投标品牌、数量、型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项目建设有关票据原件。

5.其他建设及运营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六、验收标准

1.项目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

2.已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入账和管理使用工作。

七、验收时间安排

1.2024108日(周二)

8:30-9:00  在宁远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现场验收会,领导小组负责人宣读验收方案,并做好验收时间及流程安排。

9:00-12:00  现场抽取27个站点名单,验收小组根据名单,制定验收路线图(对承接企业保密)。根据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国有资产登记表、验收资料等,检查公共服务中心、O2O展示中心建设设施设备;

14:30-18:00  以资料审核为主,组织查看公共服务中心、O2O展示中心运营资料;抽查培训人员情况;查询广告宣传情况;查询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情况。

2.109日(周三)—1010日(周四):共两天时间,根据抽取的27个站点,分成4条线路,2个小组开展现场查验(示范村另查)。晚上整理验收相关资料。

3.1011日(周五)上午9点:现场反馈本次现场验收情况,各方均需签字。

4.1015日(周二),第三方出具详细验收报告。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宁远县商务局牵头的项目验收领导小组,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本次验收参与方包括: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第三方专业团队、承接企业相关负责人;

2.严格验收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验收标准执行统一,验收结果客观公正。

3.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九、附则

本方案由宁远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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