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宁远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指定宁远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拓展公开范围: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告栏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九条 制定政府规章、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等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政策解读等材料。
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和公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内容、格式和时间,编制、提交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