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解读范围。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各部门印发或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应及时进行解读。
第二条 职责分工。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三条 工作流程。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政府办公室。
(三)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审签。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单位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门户网发布。
第四条 解读形式。统筹运用部门领导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解读形式,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使政策解读传播可视、可读、可感。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开设政策解读专栏,及时更新解读内容。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将同步发布各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
第五条 公开渠道。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政府门户网公开,同时注重政务新媒体的作用,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六条 解读回应。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务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各乡镇(街道)政府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