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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4-09-14 10:38
  • 来源: 宁远县数据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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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引领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严格遵循“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政府网站工作要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县数据局具体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研究制定全县政府网站的有关政策;对全县政府网站进行业务指导;监测全县政府网站运行状况;承担全县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承担本单位网页的组织保障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县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县委编办负责全县党政群事业单位中文域名及其网站标识管理,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网站 ICP 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设和整合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第九条  各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主办重大活动或开展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网站,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已开设的专项网站,只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相关政府网站;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

第十条  政府网站开办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拟开设网站,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数据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开设政府网站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主办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注册中文域名,并申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标识;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 ICP 备案。

(三)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并组织安全检测合格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网站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已有网站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全县政府网站域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地区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 xtx.gov.cn”,中文域名为“宁远县人民政府”。

(二)政府网站不宜注册多个域名,已有域名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调整规范。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www.□□□.gov.cn/.../...”“○○○.□□□.gov.cn/.../...”形式。

(三)新开设的政府网站及栏目、内容页域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设置,原有域名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要逐步调整规范到位。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规范整合迁移、临时下线、网站改版、网页和栏目归档等工作。

(一)网站迁移。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网站永久下线应做好网站数据迁移,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按程序注销政府网站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ICP 备案编号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系统变更状态。网站完成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 30 天。

(二)临时下线。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 1 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 30 天。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被责令要求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向县数据局书面报备。临时下线拟恢复上线时,应在正式上线前 5 个工作日提出上线申请,经县数据局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

(三)网站改版。政府网站改版,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改版方案,经县数据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改版完成后经检测合格方可上线。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四)网页及栏目归档。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和需要撤销的栏目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因机构调整等原因,网站名称、栏目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县数据局备案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系统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功能和内容

第十五条  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政府、部门(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概况信息。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二)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领导简介。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领导信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四)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应予公开的政府文件和法规、规章等。

(五)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六)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按要求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七)数据发布。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政府网站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各级各部门接到依申请公开申请后,要按规定及时做好办理、回复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实信息,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县人民政府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网站解读产品须与文件内容相符,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网信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要与宣传、网信部门建立政务舆情回应协同机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发布回应信息,并同步向政务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推送,扩大权威信息传播范围。

第二十六条  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一)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

(二)整合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资源。利用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综合提供在线预约、在线申报、在线咨询、在线查询以及电子监察、公众评价等功能,逐步实现网站统一受理、统一记录、统一反馈。

(三)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按主题、对象等维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科学分类、统一命名、合理展现。明确标明每一服务事项的网上可办理程度,能全程在线办理的要集中突出展现。

(四)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条件、办理材料、注意事项、办理机构及地点、联系方式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可下载的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确,并与线下保持一致。

(五)围绕办事服务提供相关辅助功能。关联文件资料库、互动交流平台、答问知识库中的信息资源,在事项列表页或办事指南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常见问题、咨询投诉和监督举报入口等,实现一体化服务。

(六)全程记录企业群众在线办事过程。对查阅、预约、咨询、申请、受理、反馈等关键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业务部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便捷企业群众办事提供参考。

第二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建立并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领导信箱、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政民互动渠道。

第二十八条  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办事服务类栏目要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提供留言评论等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领导信箱、咨询投诉栏目提交的涉及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信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相应规定及时办理,回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并在政府网站相关网页公开非涉密的各类电子信件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情况。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要围绕政府重要决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网上听证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就本部门重点工作、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上开展调查征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要及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对通过政府网站收到的网民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就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在线访谈。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要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按照主题、关注度等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编制形成知识库,实行动态更新。在网民提出类似咨询时,推送可供参考的答复口径。

第五章  技术与创新发展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遵守《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网页设计规范》,设计风格应当美观大方、简洁庄重、统一协调;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网站栏目应当分类准确、便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在首页头部标识区醒目展示网站名称、中英文域名、徽标(logo)以及多语言版、搜索等入口;底部功能区要列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网站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ICP 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和站点地图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一般不设置宣传语。如确有需要,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理念和工作目标等设计展示。政府网站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严禁刊登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通过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实现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县政府数据局负责做好县级集约化平台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

(二)集约化平台上的各政府网站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

(三)县政府门户网站要与市级集约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并逐步迁移至市级集约化平台。

(四)集约化平台要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分类统计;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

(五)集约化平台要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技术,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的原则,对来自平台上的各政府网站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对网站进行常态化优化调整或改版,积极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框架,充分运用无障碍浏览、智能搜索、自然语言处理、大数据分析、“千人千网”等技术手段,提供个性化服务,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 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建立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机制,县本级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各政府网站、频道或栏目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每次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检查情况。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工作要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把提升网上履职能力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知网、懂网、用网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一条  各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专人负责等运维机制,规范网站日常管理。

(一)专人负责制度。明确政府网站工作主管领导,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配备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工作担当的在编人员负责政府网站工作,政府网站内容编辑和信息发布工作要有专门人员负责,严格审校流程,加强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信息安全。

(二)预算及项目管理制度。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把政府网站运维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

(三)政府网站还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举报投诉、应急处置、安全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网站信息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各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为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网站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需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共同打造整体联动、同步发声的政府网站体系。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四十四条  各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网站技术防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二)政府网站技术平台要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三)政府网站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对重要数据、敏感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加密存储和传输。

(四)政府网站要加强用户管理,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实现系统管理、内容编辑、内容审核等用户的权限分离,并对管理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

(五)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密码算法和产品,逐步建立基于密码的网络信任、安全支撑和运行监管机制。

第四十六条  政府网站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以上内容进行全面扫描,发现潜在安全风险并及时处置。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 6 个月。密切关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预警和通报信息,并及时响应。

(二)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及时处置假冒政府网站,对假借、冒用政府或部门名义开办政府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相似标识(名称、域名、徽标等)、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非法网站,经核实后,由网信部门牵头,公安、经信等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政府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二)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检测评估、整改和检查工作,提高网站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能力。

(三)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政府网站对存储的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定期、全面备份网站数据,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确保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八章  评估考核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县数据局负责制定全县政府网站考评办法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承办绩效评估具体工作。政府网站年度绩效评估考核纳入全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范畴。

第四十九条  网站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栏目管理、内容建设、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情况等。

第五十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采取日常监测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  政府网站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数据局定期组织对全县政府网站、网页开展督促检查,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网站年度绩效评估。

第五十二条  政府网站、网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擅自关停或下线政府网站的;

(二)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三)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网站安全事故的;

(五)未按普查监测标准做好网站内容建设的;

(六)未按要求整改网站问题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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