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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档案资料的倡议书
  • 发布时间:2024-07-01 10:50
  • 来源: 宁远县档案馆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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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担负起“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重要职责,抢救散存于社会各界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一步发掘我县历史文化资源,充实县档案馆馆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档案馆特向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发出倡议,诚征宁远县各个历史时期的相关文献、图片、音像、实物等各类资料和档案。

一、活动时间

长期有效。

二、捐赠范围

(一)涉及宁远各时期的圣旨、诏书、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各种年谱、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商标、照片、纪念章、奖章、旗帜和牌匾等。

(二)历代编印记述宁远历史面貌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纸、杂志、画册、图集、内部刊物及反映宁远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

(三)历代反映宁远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四)反映宁远县域内民族特色、历史变迁、城市发展、地形地貌、人文环境、名胜古迹、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人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异事、名企、名店、名品等各种档案资料、实物等。

(五)地下党组织和老红军等革命人士在宁远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文件、名册、传单、宣言、会议记录、笔记、书信、日记、刊物、讲话、照片、立功证书、使用过的实物,以及后来撰写的反映宁远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

(六)各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及省级主要领导来宁远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文字材料、手稿、题词、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七)宁远籍或曾经在宁远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八)宁远县各行业、单位、个人荣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奖杯、奖牌、证书、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九)宁远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成果等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十)宁远县各级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锦旗、牌匾、字画、礼品等实物。

(十一)反映宁远县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十二)其它具有较大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献原件。存有上述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实物,档案所有人可直接向宁远县档案馆捐献。凡捐献的档案资料、实物,经档案馆鉴定具有进馆价值的,由宁远县档案馆永久保存,并向捐献者颁发档案捐献证书。

(二)无偿捐献复制件。存有上述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实物,经档案馆鉴定具有进馆价值,档案所有人不愿捐献原件的,宁远县档案馆可以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服务,复印、扫描、拍照后原件归还档案所有人,复印、扫描、拍照件等在宁远县档案馆保存,并向捐献者出具档案复制件捐献证书。

(三)有偿征购。非国家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经县档案馆鉴定具有较大保存价值,所有者不愿捐献但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四、其他事项

(一)向县档案馆捐献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县档案馆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保护。

(二)县档案馆对捐献的档案妥善收藏,安全保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编研开发、陈列展示等,并注明捐献者姓名。

(三)捐献、征购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四)捐献、征购的档案资料需提供档案的时间、地点、形成背景、内容简介等相关事项。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宁远县档案馆

联系地址:县委大院后勤楼C栋七楼711办公室

联 系 人:姜雪莲

联系电话: 0746-7223082

    箱: nydag722308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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