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执法效能,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由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二)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拟对自然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单项或者合计价值总额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单项或者合计价值总额达一万五千元以上(含一万五千元)的;
(四)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拟改变原告知处罚金额50%以上(含50%)或减少处罚种类的;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八)经一次延期尚不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拟再次延期的;
(九)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或者撤销的;
(十)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一般在向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之前提交局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
符合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提交局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
符合第二条第八项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第一次延期届满之前提交局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 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因陈述申辩、听证、补充调查等改变了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的,应当再次召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要求听证的,可以不再次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五条 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出席人员一般由局班子成员和协管执法的职级干部组成,其他应出席人员由局主要负责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执法大队负责人、案件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法规股、办案机构负责人和主要办案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应当有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第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出席或者列席人员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需指定一位会议出席成员担任主持人。
第八条 需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报送至法规股申请进行法规案件审核。
第九条 法规股收到法规案件审核申请后应及时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法规案件审核意见,并将案卷退回给办案机构。
第十条 需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经法规案件审核通过后,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局主要负责人,并在局主要负责人确定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后,及时通知集体讨论会其他出席成员和列席人员。
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召开2个工作日前,办案机构应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至参会的各位局负责人审阅,并根据需要提供案卷材料供查阅。
第十一条 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对案件是否处罚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办案机构汇报案情、报告调查取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有关情况及拟处理意见;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及要求延长的期限;
(三)审核机构介绍案件审核或听证情况;
(四)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说明、发表意见;
(五)出席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讨论;
(六)出席人员对案件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讨论;
(七)主持人总结讨论结果,并提出结论性的拟处理决定或者有关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结束。
第十三条 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应当一案一记录,由办案机构负责记录。办案机构应当在集体讨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对出席人员的集体讨论记录、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经集体讨论会出席成员核阅无误后签名,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副卷中。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根据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或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报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办案机构负责完善后续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办案机构应当根据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重新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不执行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参加人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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