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交通运输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版)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 合 检 查 ( 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1 |
对道路运输 客运经营者 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 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 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 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 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 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 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 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 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 |
客 运 经 营 者 (含班车客运 经营者、包车 客运经营者、 旅游客运经营 者、巡游出租 汽车客运经营 者、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者) 抽20%,1家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 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3.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的监管 4.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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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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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 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 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 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 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 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 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 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 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 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 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 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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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道路运输 客运站经营 者的行政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客运站经营者 |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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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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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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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结 合 |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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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道路运输 货运经营者 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
货 运 经 营 者 (含普通货物 运输经营者、 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者) |
1.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 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 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 物托运行为的监管 2.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 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 管 6.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者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 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 的监管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等行为的监管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 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 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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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 查 内 容 ( 项 目 )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 合 检 查 ( 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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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管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 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 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 管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 负情息行为的监管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 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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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站场 经营者、货 运源头单位 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2.《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 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 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 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 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 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
货运站场经营 者、货运源头 单位 抽 源 头 企 业 30%,共4家。 |
1.对装卸没有安全技术 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 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 货物行为的监管 2.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 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 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 物托运行为的监管 3.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经营的监管 4.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资恪的监管 5.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 6.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 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 的监管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等行为的监管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 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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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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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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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 监管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 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 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 管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 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 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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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 营者的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 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 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 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 抽100%,共1 家。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资质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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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6 |
对机动车维 修经营者的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 营者 抽二类以上维 修企业30%,共 5家 |
对祝动车维修经营的监 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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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机 构的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 |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经营的监管(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 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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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8 |
对城市公共 交通企业的 行政检查 |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 协作机制。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 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 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 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 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城市公共交通 企业(含公共 汽电车客运经 营者 |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 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2.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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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10 |
对平台运营 企业的行政 检查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 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核验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 辆、驾驶员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 务提供信息对接服务。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 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 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 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 约车聚合平台、代驾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管 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 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 关数据信息。 |
平台运营企业 (含网约车平 台公司、网约 车聚合平台、 货运平台、客 运平台) 抽网约车平台 公司100%,共1 家。 |
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制 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 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 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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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12 |
对涉路施工 企业的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 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 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 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 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 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 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涉路施工企业 |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的监管 2.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的监管 3.对跨越、穿越公路工程 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跨越、穿 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行政检 查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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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 领域工程项 目的行政检 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 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 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
项目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 勘 察 设 计 单 位、监理单位、 试验检测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 管 2.对建设单位将工程业 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单位行为的监管 3.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 预算、决算的监管 勘察设计单位: 1.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 2.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 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 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行为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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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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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 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 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 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 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 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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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 1.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 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 等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 ) 2.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 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 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 3.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 (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 检查 5.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 监管 监理企业: 1.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 工作的行政检查 2.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的监管 3.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 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 作的监管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 业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 查核实的监管 试验检测机构: 1.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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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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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配合。 5.《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 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 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相关工作。 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 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 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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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 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 检查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管 3.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 机构工地临时实验室的监管 4.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 程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 5.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 价控制的监管 工程质量与信用管理(综 合类): 1.对公路工程建设合同 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管 2.对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 录的行政检查 3.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 价控制的监管 4.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 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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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领域从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 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
建设工程从业 单位、工程施 工单位、工程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综合类): 1.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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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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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行政 检查 |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 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 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 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 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 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 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 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 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 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3.《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条例》 |
监理单位、港 口危险货物项 目、公路建设 施工单位、航 道管理单位、 航运企业、通 航建筑物管理 单位、船闸运 营单位 抽公路施工企 业100%,共1 家。 |
与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 2.对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监管(企 业责任) 3.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 仓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监管 4.对建设单位米报送安 全施工措施备案的监管 5.对执业人员违规受聘 从事期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企 业用人责任) 6.对出借资质行为的监 管 7.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 的监管 8.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未考核合格的监管(企业责 任) 9.对公路、航道、港口 等综合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10.对公路、水运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1.对未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的监管 13.对未提供标准劳动 防护用品的监管 14.对危险作业未安排 专人现场管理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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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结 合 |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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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宁远 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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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 合 检 查 ( 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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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 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 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相关工作。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 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 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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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未设安全警示标 志或消防通道的监管 16.对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的监管 17.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单位的监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18.对监理未审查安全 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的监管 19.对监理未落实安全 监理责任的监管 公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0.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监督检查 21.对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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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交通建设 工程招投标 领域建设从 业单位的行 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 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 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 |
交通建设工程 招标单位、招 标中介结构、 建设单位、建 设工程从业单 位 |
招标人: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 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行为的行政检查 2.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 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 者招标公告行为的监 3.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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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 查 内 容 ( 项 目 )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 合 检 查 ( 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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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 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 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 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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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 标行为的监管 4.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 招标面不招标行为的监管 5.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 者澄露标的行为的监管 6.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 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 的监管 7.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 为的监管 8.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 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为的监管 9.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 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 监管 10.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等行为的监管 11.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行为的监管 招标中介机构: 12.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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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计 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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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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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评标委员会: 13.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 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 行职务行为的监管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14.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监管 其他: 15.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 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 的监管 16.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监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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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水路运输 经营者的行 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 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 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 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 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 |
客船运输经营 者、普通货物 运输经营者 |
经营资质监管: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 营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管 2.对普通货船运输和省 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 的监管 经营行为监管: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 营行为的监管 人员资格监管: 1.对船员适任证书及履 职能力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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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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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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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交通运输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1 |
对道路运输 客运经营者 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 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 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 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 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 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 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 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 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 |
客 运 经 营 者 (含班车客运 经营者、包车 客运经营者、 旅游客运经营 者、巡游出租 汽车客运经营 者、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者) 抽20%,1家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 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3.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的监管 4.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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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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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 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 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 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 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 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 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 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 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 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 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 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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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道路运输 客运站经营 者的行政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客运站经营者 |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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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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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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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结 合 |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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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道路运输 货运经营者 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
货 运 经 营 者 (含普通货物 运输经营者、 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者) |
1.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 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 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 物托运行为的监管 2.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 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 管 6.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者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 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 的监管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等行为的监管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 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 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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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 查 内 容 ( 项 目 )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 合 检 查 ( 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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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 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 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 管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 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 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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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货运站场 经营者、货 运源头单位 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2.《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 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 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 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 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 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
货运站场经营 者、货运源头 单位 抽 源 头 企 业 30%,共4家。 |
1.对装卸没有安全技术 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 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 货物行为的监管 2.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 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 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 物托运行为的监管 3.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经营的监管 4.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5.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 6.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 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 的监管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等行为的监管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 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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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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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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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 监管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 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 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 管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 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 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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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 营者的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 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 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 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 抽100%,共1 家。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资质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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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6 |
对机动车维 修经营者的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 营者 抽二类以上维 修企业30%,共 5家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 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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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机 构的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 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 |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经营的监管(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 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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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8 |
对城市公共 交通企业的 行政检查 |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 协作机制。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 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 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 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 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城市公共交通 企业(含公共 汽电车客运经 营者 |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 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2.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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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10 |
对平台运营 企业的行政 检查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 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核验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 辆、驾驶员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 务提供信息对接服务。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 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 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 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 约车聚合平台、代驾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管 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 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 关数据信息。 |
平台运营企业 (含网约车平 台公司、网约 车聚合平台、 货运平台、客 运平台) 抽网约车平台 公司100%,共1 家。 |
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制 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 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 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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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12 |
对涉路施工 企业的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 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 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 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 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 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 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涉路施工企业 |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的监管 2.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的监管 3.对跨越、穿越公路工程 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跨越、穿 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行政检 查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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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 领域工程项 目的行政检 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 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 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 |
项目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 勘 察 设 计 单 位、监理单位、 试验检测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 管 2.对建设单位将工程业 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单位行为的监管 3.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 预算、决算的监管 勘察设计单位: 1.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 2.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 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 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行为的监管 4.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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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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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 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 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 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 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 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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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 1.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 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 等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 ) 2.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 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 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 3.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 (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 检查 5.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 监管 监理企业: 1.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 工作的行政检查 2.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的监管 3.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 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 作的监管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 业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 查核实的监管 试验检测机构: 1.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 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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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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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 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 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相关工作。 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 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 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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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管 3.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 机构工地临时实验室的监管 4.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 程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 5.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 价控制的监管 工程质量与信用管理(综 合类): 1.对公路工程建设合同 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管 2.对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 录的行政检查 3.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 价控制的监管 4.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 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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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领域从业 单位的行政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 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
建设工程从业 单位、工程施 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港 口危险货物项 目、公路建设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综合类): 1.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 与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 2.对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监管(企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是 发起部门:宁远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宁远 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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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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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 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 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 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 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 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 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 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 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 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3.《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 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 |
施工单位、航 道管理单位、 航运企业、通 航建筑物管理 单位、船闸运 营单位 抽公路施工企 业100%,共1 家。 |
业责任) 3.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监管 4.对建设单位未报送安 全施工措施备案的监管 5.对执业人员违规受聘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企 业用人责任) 6.对出借资质行为的监 管 7.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 的监管 8.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未考核合格的监管(企业责 任) 9.对公路、航道、港口 等综合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10.对公路、水运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1.对未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的监管 13.对未提供标准劳动 防护用品的监管 14.对危险作业未安排 专人现场管理的监管 15.对未设安全警示标 志或消防通道的监管 16.对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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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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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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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相关工作。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 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 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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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单位的监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18.对监理未审查安全 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的监管 19.对监理未落实安全 监理责任的监管 公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0.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监督检查 21.对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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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建设 工程招投标 领域建设从 业单位的行 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 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 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 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 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 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 |
交通建设工程 招标单位、招 标中介结构、 建设单位、建 设工程从业单 位 |
招标人: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 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行为的行政检查 2.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 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 者招标公告行为的监 3.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 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 标行为的监管 4.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 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监管 5.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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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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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 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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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 者泄露标的行为的监管 6.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 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 的监管 7.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 为的监管 8.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 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为的监管 9.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 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 监管 10.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等行为的监管 11.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行为的监管 招标中介机构: 12.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 监管 评标委员会: 13.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 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 行职务行为的监管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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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含 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 间 |
检查方 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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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监管 其他: 15.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 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 的监管 16.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监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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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 经营者的行 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 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 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 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 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 员管理工作。 |
客船运输经营 者、普通货物 运输经营者 |
经营资质监管: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 营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管 2.对普通货船运输和省 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 的监管 经营行为监管: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 营行为的监管 人员资格监管: 1.对船员适任证书及履 职能力的监管 |
1-12月 |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报经同 级司法 行政部 门备案 审查的 涉企年 度行政 检查计 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 合执法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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