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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与事项
  • 发布时间:2025-04-24 11:34
  • 来源: 宁远县司法局
  • 作者: 宁远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宁远县司法局
  • 字体【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

)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否属跨部门联

检查(如是,需写

牵头部门和配

部门)

备注

1

对各类自

然保护区

管理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

各类自然保护区内涉嫌违法建设的企业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监督检查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抽取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2

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的行政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 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2.达标排放情况监督检查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抽取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检查

3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 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规定事项监督检查

2025年1月1日一-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4

对排放噪

声的单位

或者场所

的行政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

1.是否按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排污许可的监督检查

2.提供噪声排放限值及自行检测要求的监测报告等

2025年1月1日一-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

)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

检查(如是,需写

明牵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备注

5

对机动车

排放检验

机构的排

放检验情

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  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对是否未经检验(监测)直接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的监督检查

2.对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的监督检查

3.对检验(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监督检查  对是否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  告,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是。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配合单位:宁远县市场监管管理

  随机  一公  抽查

6

对机动车

维修单位

维修情况

的行政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  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

机动车维修单位

是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2025年1月1日一-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7

对非道路

移动机械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2.《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侧》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025年1月1日一-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

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8

对从事可

能造成土

壤污染活

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

进行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氏共和国土袋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2.安全利用类及严格管控类农用

3.曾从事相关行业企业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1.企业自行监测情况

2.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情况

3.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等情况

4.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落实调查、风险评评估、风险管控及修  复措施等情况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抽取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

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检查

9

收集、贮存、转移(运输)

利用处置固体  废物、危  险废物的  单位和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的监督  检查

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环境监管

2025年1月1日一-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

)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度检查频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

检查(如是,需写

明牵头部门和

部门)

备注

10

对医疗卫

生机构和

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

单位环境

污染防治

工作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环境监管检查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11

对报废机

动车回收

企业的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中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025年1月1日一-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检查

12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

行政检查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在环境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

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对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环境风险管控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13

对核技术

利用、伴

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

治的监督

检查;对

放射性废  物处理、贮存和处  置等活动

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 (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

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全省范围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  单位

.被检查单位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情况

3.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数据更新维护情况等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抽取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

)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

检查(如是,需写

明牵头部门和配

部门)

备注

14

对放射性

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

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单位企业

1.被检查单位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

2.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情况

3.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15

对排污许

可事中事

后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质量、排污许可证与现场一致性、排污许可要求执行 情况监督检查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是。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配合单位:宁远县市场监管管理

  随机  一公  抽查

16

对建设项

目投入生

产或者使

用后所产 生的环境影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

相关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文件技术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人员

环评文件及批文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要求等落实情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17

对建设项

目环境保  护设施设  计、施工  验收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

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   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检查

18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

设施现场

的监督检

查;对自

动监控系

统的建设

、运行和 维护等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

重点排污单位

数据监测异常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4贝,共5页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抽查对象(含总数及

)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

检查(如是,需写

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9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情况的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

重点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  理与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运营  情况、粪污收集储存转运情况、粪污综合利用情况等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原则上同一  家企业抽取  一年不超过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专项

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②具体  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  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宁远县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序号

检查事项

执法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  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  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  秘密。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生态股、执法 大队

位于各类

自然保护

区一般控

制区内的企业

对在自然

保护地内

进行非法

开矿、修

路、筑坝、

建设造成

生态破坏

的监督检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2

对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 护地管理的行政检查

1.《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2018年5月1日施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生态股、执法 大队

位于各级

各类自然

保护地一

般控制区(除自然保护区)

对在自然

保护地内

进行非法

开矿、修

路、筑坝、

建设造成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风景资  源普查,编制和实施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推动森林公园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内的企业

生态破坏的监督检

执行

3

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排放水污

染物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情况监督  检查

2.达标排放情况监督

检查

现场检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

执行


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

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

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

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

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从事


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以下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第七条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的有关工  作。

4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企业

达标排放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

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1日起施

)

第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

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城镇污水


管网以及污水收集、输送、处理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

对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

态环境部令第35号,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加大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

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入河排污

口责任主

(企业)

1.设置审批或登记情

况监督检

2.排查整治情况监督

检查

3.规范化建设情况监

督检查

4.达标排放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6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行政检查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  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饮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

内污染物排放企业

1.污染源整治的监督

检查

2.规范化建设的监督  检查

3.水质达标的监督检

现场检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

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   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  有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  饮用水安全。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

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

予以治理。


7

对长江流域各  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行 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  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  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  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  行为。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长江流域各类保

护、开发、建设活动  的企业

1、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的监督检查

2、损害长江流域生 态系统的检查

现场检

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8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

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永州市生态

环境局宁远

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排放大气

污染物的

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规

定事项监督检查

现场检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  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  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  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以下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  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5.《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于规定》(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

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9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 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永州市生态

环境局宁远

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排放噪声

的企业和

其他经营

1.是否按要求将噪声

污染防治纳入排污许可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

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

2.提供噪声 排放限值

及自行检测要求的监测报告

执行


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

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

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 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以下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0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 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

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

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

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监测站、执法大队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主体)

对是否未  经检验(监)直接出具检验(监)数据和 结果的监  督检查

对是否篡

改、伪造、编造原始

数据出具

检验(监测)数据和结

果的监督检查

对检验(监

现场检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执法大队

县司法局备

案审查的涉

企年度行政

检查计划执


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

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结果是

否与原始

数据不一

致且无法

溯源的监

督检查

对是否出

具虚假数

据、结果或

报告,是否

严格执行

国家、省相

关规范的监督检查

11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  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

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机动车维修企业

是否按照

防治的要

求和国家

有关技术

规范对在

进行维修,使

放标准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  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  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  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  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12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   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

气污染物

进行监督

检查,排放

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现场检查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

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13

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  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

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  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  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2.《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4年1月1日施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监测站、执法大队

在用机动

重点检查  重型柴油  货车0BD  蔽、刷机、尾气后处   理装置篡   改、不规范使用尿素   以及尾气  抽测等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  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14

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  体、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5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  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事务中心、执法大队

重点排放

单位等交

易主体

技术服务

机构(企)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

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

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

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

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15

对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  的行政检查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  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执法大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生产、销

售、使用

和进出口等的企业

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

生产、销

售、使用和

进出口等

活动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检查。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第

38号,2025年修订)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务

主管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

对进出口单位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

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

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机关对监督检

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6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  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生态股、执法大队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2.安全利用类及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3.曾从事相关行业企业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1.企业自行监测情况

2.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情况

3.安全利用类和严格  管控类农  用地落实  风险管控  措施等情  

4.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落实调查、

风险评评

估、风险管

控及修复

措施等情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第七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  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  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20188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

业秘密。

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 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

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2017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 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17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农田灌溉用水应   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

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生态股、执法大队

有关种植大户和企

检测。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18

对从事地下水  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的行  政检查

1.《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2

1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生态股、执法大队

从事地下

水节约

保护、利

用活动的

经营主体

配合开展  日常监督  检查,对违法行为进  行查处。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19

对产生、收集、

贮存、转移(运

)、利用、

处置固体废

物、危险废物

的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的

行政检查(涉 及行政许可检查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

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固废站、执法大队

危险废物  产生、收  集、贮存、转移(运   )、利   用、处置  固体废

物、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

1.对危险废

物产生单

位、经营单

位开展规

范化环境

管理情况

的监督检

2.危险废物

收集、贮

存、利用、

处置等活

动环境监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

当保密。

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

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

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

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

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

职责:(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

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

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

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

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


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

急环境监测。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 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

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  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

环境部令第23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2年修正)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0

对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活 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  子废物单位的  行政检查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 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  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固废站、执法大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

对废弃电

品处理活

动的环境

监管检查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20082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  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申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 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  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21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固废站、执法大队

医疗废物

产生(私  立医院)、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的企业

对医疗废

物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等活

动环境监管检查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  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

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22

对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废水、

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

况的行政检查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 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2006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

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  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污防股、固废站、执法大队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私立医

院、企业)

对废水、废气和危险

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运行情况的监督检

现场检查

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23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6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  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固废站、执法大队

报废机动

车回收企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

活动中固

体废物等

污染防治

情况实施 监督管理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   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  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  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

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

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

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  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24

对尾矿库运  营、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1.《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2022年7月1

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在环境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  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废站、执大队

尾矿库运

营、管理的企业

对尾矿库

污染防治

设施运行

和环境风

险管控等

情况实施 监督管理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泄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  等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  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  的,应当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25

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 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

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废站、执大队

全县范围

内所有核

技术利用的企业伴生放射 性矿开发  利用  业、放射  性废物处

理、贮存

和处置等 的企业

1.被检查单位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情况

3.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

4.《全国核技术利用  辐射安全  申报系统》数据更新  维护情况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  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


阻碍。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1号,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  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  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26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

固废站、监测站、执法大队

放射性物

品运输相

1.被检查单位企业法

查、非现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报


安全的行政检

(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

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分局

关的企业

律法规执行情况

2.辐射安全和防护设  施设备运  行与维护  情况

3.辐射安全和防护制  度与措施  的建立和  落实情况

场检查相结合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27

对排放电磁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固废站、监测站、执法大队

全县范围

内排放电

磁辐射污

染的企业

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

被检查单  位法律法  规执行情  况、辐射安全和防护  设施设备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

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  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运行与维

护情况、辐

射安全和

防护制度

与措施的

建立和落

实情况等。

执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8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 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  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环评股、执法大队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重

点或简化

管理的排污企业

排污许可

证质量、排

致性、排污

许可要求

监督检查

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  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 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29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环评股、执法大队

相关项目建设企

业、环评文件技术 企业、环评文件编制人员

环评文件   及批文提   出的环境   保护措施、环境管理   要求等落   建设项目  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  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  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后所产生 的环境影

建设项目  环评文件   是否存在  基础资料   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虚假,环境  影响评价   结论不正  确或者不  合理等严   重质量问  

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未依法备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  律责任。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  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

案的问题。


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

30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行政检查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

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 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环评股、执法大队

规划环评

文件技术

企业、规

划环评文

件编制人

核查相关

规划环评

文件、审查

意见提出

的环保措

施、环境风

险防范措

施等落实

情况和落

实过程中

产生的不

良影响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31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007年9月1

日施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监测站、执法大队

排污企业

排污单位  环境监测  质量的审  核检查,包括排污单  位是否按  照国家环  境监测技  术规范要  求进行环  境监测,是否建立环  境监测质  量管理体  系,是否对环境监测  实施全过  程质量管  理等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32

对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  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  (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监测站、固废站、执法大队

(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

全县社会

化生态环

境监测机

构是否使

用符合国

家标准的

监测设备,

遵守监测

规范,对监

测数据是

否存在弄

虚作假情

形进行判

定等

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   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  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从  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以  下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33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1.《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2023年1月18日

施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  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遵守、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执法大队

生态环境

统计调查

对象的企

生态环境

统计调查

对象的监

督检查,包

括调查表

是否按照

规范填报,

调查表数

据是否存

在弄虚作

假,调查表

数据质量

情况等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防范和  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

(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生  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4

对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设

计、施工、验

收、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情

况,以及有关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确定的其

他环境保护措

施的落实情况

的行政检查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  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废站、执大队

对环境有

影响的建

设项目的企业

1.对建设

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

设计、施

工、验收、

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

情况,以及

有关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确定

的其他环

境保护措

施的落实

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2.对建设

项目的环

境影响登

记表备案

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查、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35

对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施现场  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  行和维护等的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

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

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2012年4月1日施行)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

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执法大队

重点排污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数据监测异常

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


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  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条第(三)项环境监察机构负

责以下工作:(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


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  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条第(三)项环境监察机构负

责以下工作:(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


36

对企业事业单

位环境风险防

范和环境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的行政检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

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

日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

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

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

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执法大队

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

环境风险

防范情况

和环境安

全隐患排

查治理工

作开展情

现场检

查、非现

场检查相

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37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执法大队、固废站、监测站

全县畜禽

规模养殖

场的经营主体

重点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与

现场检查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

污染防治

设施设备

建设运营

情况、粪污

收集储存

转运情况、

粪污综合

利用情况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

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以下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38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

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

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  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执法大队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

产审核的企业

对企业实

施强制性

清洁生产

进行检查

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我局每年

3月底前报

经县司法局

备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

执行


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 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公布。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

话:0746-7222055,电子邮箱:nyhb7222055@163.com)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6-7229073,电子邮箱:nyzfjd@126.com)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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