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 例 )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 门 ) |
备注 |
1 |
对机关、团 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 的消防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 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进行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根据每月“双随 机一公开”抽查 计划、专项检查 计划或者临时性 特别勤务开展检 查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 双 随 机一公 开”抽 查、专 项检查 |
2 |
对消防产品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 部今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 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 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产品 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结合“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计划 开展检查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是,牵头部门:消防救援机 构,配合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
“ 双 随 机一公 开”抽 查、专 项检查 |
3 |
对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活 动实施监督 检查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 9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 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 者阻挠。 |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质 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结合“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计划 开展检查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 双 随 机一公 开”抽 查、专 项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 例 )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 |
备注 |
4 |
对投诉举报 的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的 核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 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 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 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 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 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 中注明。 |
被举报单位 |
针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 查 |
5 |
对《责令限 期改正通知 书》的复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 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在贵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 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 的,依法给予处罚。 |
依程序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的单位 |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的消 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 查 |
6 |
对临时查封 期限届满后 的现场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二十二条: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 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 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 部位 |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 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 查 |
第2页,共4页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 例 )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 门 ) |
备注 |
7 |
申请解除临 时查封的检 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 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 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 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 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 定。 |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 部位 |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 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 查 |
8. |
对消防救援 机构作出的 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决 定的现场核 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 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 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 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 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 查 |
9 |
申请恢复施 工、使用、 生产、经营 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二 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 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 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 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 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 经营,并说明理由。 |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 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 查 |
10 |
对注册消防 工程师执业 活动的监督 检查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 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施 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 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
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 执业活动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活动质 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结合“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计划 开展检查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 双 随 机一公 开”抽 查、专 项检查 |
第3页,共4页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 例 )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 门 ) |
备注 |
11 |
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 防安全检查 承诺制办理 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 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 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 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湍防救援 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 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 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 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 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 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
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 所 |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 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重点检 查 |
12 |
大型群众性 活动举办前 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 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 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 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是否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
宁远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否 |
一般检 查 |
填写说明: .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 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 “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 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机关、团 体、企业、 事业等单 位的消防 监督检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2021年4月29日 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 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 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全县市场主 体,重点针 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及 人员密集场 所 |
单位遵守消 防法律、法 规的相关情 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合 |
根据每月 “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 计划、专项 检查计划或 者临时性特 别勤务开展 检查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 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
2 |
对消防产 品监督检 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2021年4月29日 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 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规定》(公安部令第122 号,2013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 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 量实施监督管理。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全县市场主 体,重点针 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及 人员密集场 所 |
单位使用的 消防产品市 场准入、产 品质量等情 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合 |
结合“双随 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 专项检查计 划或者临时 性特别勤务 开展检查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 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
—1—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3 |
对社会消 防技术服 务活动实 施监督检 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 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7号,2021年11月9日施 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 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 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 得拒绝或者阻挠。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本行政区域 内的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 活动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从业 条件、服务 质量等情况 开展检查 |
现场执 法 |
结合“双随 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开 展检查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 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
4 |
对投诉举 报的消防 安全违法 行为的核 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 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 实地核查:(一)对举报 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 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 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 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 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被举报单位 |
针对举报投 诉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 |
现场执 法 |
根据投诉举 报的实际情 况确定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 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
—2—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
|
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 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 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 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 明 。 |
|
|
|
|
|
|
5 |
对《责令限 期改正通 知书》的复 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 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 限。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 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给予处罚。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依程序下发 《责令限期 改正通知 书》的单位 |
对《责令限 期改正通知 书》指出的 消防安全隐 患问题整改 情况进行检 查 |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合 |
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复查依据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或者 当事人申请触发启动。 |
6 |
对临时查 封期限届 满后的现 场检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X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 条: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 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 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 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 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 查封。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依程序采取 临时查封的 单位或使用 部位 |
对实施临时 查封时发现 火灾隐患整 改消除情况 进行复查 |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合 |
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临时查封 期限届满后的现场检查 依据届满时限触发启动。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7 |
申请解除 临时查封 的检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 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 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 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 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 查封的决定。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依程序采取 临时查封的 单位或使用 部位 |
对实施临时 查封时发现 火灾隐患整 改消除情况 进行复查 |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合 |
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解除 临时查封的检查依据被 查封的当事人申请触发 启动。 |
8 |
对消防救 援机构作 出的停产 停业、停止 使用决定 的现场核 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 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 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 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依法作出责 令停产停 业、停止使 用的单位或 使用部位 |
对责令停产 停业、停止 使用的火灾 隐患整改消 除情况进行 复查 |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合 |
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对作出停 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 现场核查依据届满时限 触发启动。 |
—4—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9 |
申请恢复 施工、使 用、生产、 经营的检 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 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 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 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 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 用、生产、经营;对违法 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 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 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 经营,并说明理由。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依法作出责 令停产停 业、停止使 用的单位或 使用部位 |
对责令停产 停业、停止 使用的火灾 隐患整改消 除情况进行 复查 |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合 |
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对申请恢 复施工、使用、生产、经 营的检查依据当事人的 申请触发启动。 |
10 |
对注册消 防工程师 执业活动 的监督检 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 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 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对本行政区 域内注册消 防工程师的 执业活动 |
对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 格、执业活 动质量等情 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 法 |
结合“双随 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开 展检查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 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 施 层 级 )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1 |
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 前消防安 全检查承 诺制办理 现场核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2021年4月29日 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 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 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 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 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 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 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 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 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 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 所进行核查。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申请告知承 诺制办理的 公众聚集场 所 |
对采用告知 承诺制办理 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 查的场所是 否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进 行核查 |
现场执 法 |
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 级检查对象名单根据行 政许可申请确定。 |
12 |
大型群众 性活动举 办前的检 查 |
宁远县消防救 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 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 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队 |
举办大型群 众性活动的 场所 |
对举办大型 群众性活动 的场所是否 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进行 核查 |
现场执 法 |
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行)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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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 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 机关治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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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 级检查对象名单依据公 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 知确定。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本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6-7232905;电子邮箱:2677250193@qq.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