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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消防大队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与事项
  • 发布时间:2025-04-25 10:33
  • 来源: 宁远县司法局
  • 作者: 宁远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宁远县司法局
  • 字体【      】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

)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

)

备注

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的消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根据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或者临时性特别勤务开展检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机一公”抽查、专项检查

2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

部今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产品 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是,牵头部门:消防救援机 构,配合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机一公  ”抽查、专项检查

3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 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  者阻挠。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质 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机一公  ”抽查、专  项检查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

)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

备注

4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

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

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  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被举报单位

针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般

5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复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贵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依程序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单位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般检

6

对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现场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二十二条: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般检

2页,共4页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

)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

)

备注

7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  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  定。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般检

8.

对消防救援  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  定的现场核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般检

9

申请恢复施  工、使用、生产、经营  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二  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  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  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 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般检

10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   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施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

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 执业活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活动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结合“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计划

开展检查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机一公  ”抽  查、专  项检查

3页,共4页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

)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

)

备注

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湍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

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重点检

12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  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 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1月-12月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般检

填写说明:

.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 “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机关、团

体、企业、

事业等单

位的消防

监督检查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

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全县市场主

体,重点针

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及

人员密集场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根据每月

“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

计划、专项

检查计划或

者临时性特

别勤务开展

检查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 (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2

对消防产

品监督检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2021年4月29日

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

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规定》(公安部令第122

号,2013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

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全县市场主

体,重点针

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及

人员密集场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

场准入、产品质量等情

况进行检查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结合“双随  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  划或者临时  性特别勤务  开展检查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1—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3

对社会消

防技术服

务活动实

施监督检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

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7号,2021年11月9日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

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 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本行政区域

内的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

活动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从业

条件、服务

质量等情况

开展检查

现场执

结合“双随

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开

展检查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4

对投诉举

报的消防

安全违法

行为的核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

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

实地核查:(一)对举报

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

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

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

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

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被举报单位

针对举报投

诉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

现场执

根据投诉举

报的实际情

况确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2—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 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

5

对《责令限

期改正通

知书》的复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 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依程序下发

《责令限期

改正通知

书》的单位

对《责令限

期改正通知

书》指出的

消防安全隐

患问题整改

情况进行检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复查依据责令限期改正届满或者当事人申请触发启动。

6

对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现场检查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X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

条: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

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

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

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

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依程序采取

临时查封的

单位或使用

部位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现场检查  依据届满时限触发启动。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7

申请解除

临时查封

的检查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

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

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

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 查封的决定。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依程序采取

临时查封的

单位或使用

部位

对实施临时

查封时发现

火灾隐患整

改消除情况

进行复查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依据被  查封的当事人申请触发  启动。

8

对消防救

援机构作

出的停产

停业、停止

使用决定

的现场核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

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

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

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依法作出责

令停产停

业、停止使

用的单位或

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

停业、停止

使用的火灾

隐患整改消

除情况进行

复查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对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现场核查依据届满时限  触发启动。

—4—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9

申请恢复

施工、使

用、生产、

经营的检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  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  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  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  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  用、生产、经营;对违法  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  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  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依法作出责

令停产停

业、停止使

用的单位或

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

停业、停止

使用的火灾

隐患整改消

除情况进行

复查

现场执

法与非

现场执

法相结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对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依据当事人的  申请触发启动。

10

对注册消

防工程师

执业活动

的监督检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 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对本行政区

域内注册消

防工程师的

执业活动

对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

格、执业活

动质量等情

况进行检查

现场执

结合“双随

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开

展检查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  支队和大队另行公布。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1

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

前消防安

全检查承

诺制办理

现场核查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

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 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申请告知承

诺制办理的

公众聚集场

对采用告知

承诺制办理

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

查的场所是

否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进

行核查

现场执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根据行  政许可申请确定。

12

大型群众

性活动举

办前的检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1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宁远县消

防救援大

举办大型群

众性活动的

场所

对举办大型

群众性活动

的场所是否

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进行

核查

现场执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12年11月1日施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市、县两

级检查对象名单依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确定。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6-7232905;电子邮箱:2677250193@qq.com)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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