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跨部门综合监管网络安全事项2025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联合检查 事项 |
联合检查对象 (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 范围(含比例) |
检查部门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 (项目)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承 办 机 构 及 联 系人(含 联 系 电 话 ) |
备注 |
1 |
网络数据 安全检查 评估 |
金融、能源、交 通、电力、通信、 医疗、教育、广 电、传媒等行业 企业。 |
牵头部 门:县互 联网信息 办公室 |
|
网络安全 检查;网 络数据安 全检查 ; 个人信息 保护检查 |
《网络安全 法》、《数据 安全法》、 《个人信息 保护法》、 《网络数据 安全管理条 例》、《湖南 省网络安全 和信息化条 例》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
少于等于2次 |
2025年4 月至10 月 |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县 互 联 网 信 息 办公室 彭 杰 |
|
配合部 门:县公 安局 |
|
县 公 安 局 网 安 大队 夏东旭 |
J |
序号 |
联合检查 事项 |
联合检查对象 (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 范围(含比例) |
检查部门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 (项目)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承 办 机 构 及 联 系人(含 联系电 话) |
备 注 |
2 |
网络关键 设备和网 络安全专 用产品执 法检查 |
网络关键设备 和网络安全专 用产品生产、销 售、提供、使用 的企业和单位。 |
牵头部 门:县互 联网信息 办公室 |
|
是否符合 安全认证 和安全检 测要求 |
《网络安全 法》、《关键 信息基础设 施安全保护 条例》、《湖 南省网络安 全和信息化 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
少于等于2次 |
2025年4 月至10 月 |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县 互 联 网 信 息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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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部 门:县公 安局 |
|
县 公 安 局 网 安 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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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需由牵头部门盖章,并附配合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2.本计划应当与已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相衔接。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 4.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宁远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 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明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 务检查 |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地 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部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 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 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 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 查。”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接受国 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有关 情况纳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对该单 位的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 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务单位 |
执行《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情况 |
不定期 |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少于等于2次 |
县互联网 信息办公 室 |
否 |
一般检查 |
2 |
网络数据 安全检查 评估 |
1.《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 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数据安全法》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 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国家网信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 工作。” 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 5.《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 码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金融、能源、交通 、电力、通信、医 疗、教育、广电、 传媒等行业企业 |
网络安全检查;网 络数据安全检查; 个人信息保护检查 |
2025年4月至10 月 |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少于等于2次 |
县互联网 信息办公 室 |
是,牵头部门:县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 |
一般检查
J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 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明牵头部 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3 |
网络关键 设备和网 络安全专 用产品执 法检查 |
1.《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 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 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 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 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 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 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 全审查。”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 七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 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 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 3.《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 码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 络安全专用产品生 产、销售、提供、 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
是否符合安全认证 和安全检测要求 |
2025年4月至10 月 |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少于等于2次 |
县互联网 信息办公 室 |
是,牵头部门:县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 |
一般检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其中, “实施依据” 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 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 “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 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宁远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互联 网新闻 信息服 务提供 者的行 政检查 |
网信部门 (县级以 上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2017年6 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 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 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 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 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
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互联 网新 闻信 息服 务提 供者 |
执行《互 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 管理规定 》 情 况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合 |
少于等 于2次 |
|
序 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2 |
对个人 信息处 理者的 行政检 查 |
网信部门 (县级以 上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021 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十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 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 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 得拒绝、阻挠。 2.《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81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和国 家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从事 个人 信息 处理 活动 的单 位 |
对涉嫌违 法的个人 信息处理 活动的现 场检查 |
现场 执法 与非 现场 执法 相结 合 |
少于等 于2次 |
网信部门和 相关履行个 人信息保护 职责的行业 主管部门开 展现场检查 原则上应当 联合实施, 不得干扰检 查对象正常 的业务活动 ◎ |
序 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3 |
对网络 数据处 理者的 行政检 查 |
网信部门 (县级以 上 )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0号)(2025年1月1 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承担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的 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 全负责。 第四十八条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 (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 合。 |
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从事 网络 数据 处理 活动 的单 位 |
对网络数 据处理者 履行网络 数据安全 保护义务 情况进行 行政检查 |
现场 执法 与非 现场 执法 相结 合 |
少于等 于2次 |
网信部门与 其他有关主 管部门在开 展网络数据 安全监督检 查时,应当 加强协同配 合,避免不 必要的检查 和交叉重复 检查;不得 向被检查单 位收取费 用;不得访 问、收集与 网络数据安 全无关的业 务信息,获 取的信息只 能用于维护 网络数据安 全的需要, 不得用于其 |
序 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4 |
对网络 关键设 备和网 络安全 专用产 品的行 政检查 |
网信部门 (县级以 上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 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 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 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 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 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 (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 3.《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81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和国家 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重要信息 系统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有关部门、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 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二)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 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三)定期组织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县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
网络 关键 设备 和网 络安 全专 用产 品生 产 、 销售 、提 供 、 使用 相关 企业 |
是否符合 安全认证 和安全检 测要求 |
现场 检查 和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合 |
少于等 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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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 0731-81128061;电子邮 箱:hnwxzcfgc@163.com)和省司法厅(联系电话:0731-84588562;电子邮箱:zhifajianduchu111@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