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 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 象(含总数及比 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 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 检查(如是,需写 明牵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1 |
对土地估 价行业的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 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土地估价机构 (50%)、土地评 估专业人员 (50%) |
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情况;土 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执业情 况。 |
4-12月 |
现场执法 与非现场 执法相结 合 |
按本单 位每年 3月底 前报经 同级司 法行政 部门备 案审查 的涉企 年度行 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自然资源 所有者权 益和开发 利用股 |
否 |
双随 机抽 查 |
2 |
对矿山生 态修复行 政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 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 (40%) |
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 义务情况。 |
4-12月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 位每年 3月底 前报经 同级司 法行政 部门备 案审查 的涉企 年度行 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国土空间 生态修复 股 |
是(牵头部门: 自然资源局。配 合部门:永州市 生态环境局宁远 分局) |
双随 机抽 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 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 象(含总数及比 例 )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 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 检查(如是,需写 明牵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3 |
对测绘资 质和测绘 地理信息 成果质量 的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 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2、《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 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 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 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 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3、《测绘成果质 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 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4、《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每年按比例 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事务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 检验机构或者测绘单位承担。 |
县内注册的乙级 测绘资质单位, 县外驻宁从事测 绘活动的测绘单 位以及上一年度 测绘成果质量不 合格单位 (50%) |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 果质量情况。 |
4-12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 位每年 3月底 前报经 同级司 法行政 部门备 案审查 的涉企 年度行 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自然资源 测绘调查 监测股 |
是(牵头部门: 自然资源局。配 合部门: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双随 机抽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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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 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 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宁远县跨部门综合监管自然资源事项2025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联合检查 事项 |
联合检查 对象(含 数量)或 “ 双 随 机”抽查 范围(含 比例) |
检查部门 |
检查子 项 |
检查 内容 ( 项 目 )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承办机构及 联系人(含联 系电话) |
备注 |
1 |
对测绘单 位的联合 监督检查 |
50% |
牵头部门
宁远县自 然资源局 |
测绘地 理信息 成果质 量 情 况、测 绘资质 情 况 、 安全生 产情况 |
质量 情 况给
资 质 情 况 、
情况 |
《湖南省测绘地 理信息条例》第 三十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开展测绘 成果质量检查, 每年按比例随机 抽检测绘地理信 息项目质量,并 向社会公布监督 检查结果。检查 工作中的技术性 事务可以委托具 |
按本单位每年 3月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执 行 |
4-12月 |
现场检查 |
自然资源局 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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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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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资质的测 绘成果质量检验 机构或者测绘单 位承担。《安全生 产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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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 |
企业登 记事项 及公示 信息监 督检查 |
企业 登记 事 项 、 公示 信息 |
《公司法》第32 条规定,公司登 记机关应当将前 款规定胡公司登 记事项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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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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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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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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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矿山生 态修复行 政检查 |
40% |
牵头部门
宁远县自 然资源局 |
矿山地 质环境 保护监 督检查 |
采矿 权人 履行 生态 保护 修复 义务 情 况。 |
《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规定》(国土 资源部令第44 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对采 矿权人履行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 土地复垦义务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
按本单位每年 3月底前报经 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执 行 |
4-12月 |
现场执法 |
自然资源局: 唐 艳 |
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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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永州市生 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
对排放 污染物 的企业 事业单 位和其 他生产 经营者 |
排放 污染 物的 企业 事业 单 位 和 其 |
《环境保护法》 24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及其 委托的环境监察 机构和其他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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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永州市生态 环境局 宁远分局:周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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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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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 检查 |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情况 |
理职责的部门, 有权对排放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进行现场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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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需由牵头部门盖章,并附配合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2.本计划应当与已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相衔接。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宁远县自然资源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 级 )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土地估 价行业的 行政检查 |
县自然资 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 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 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自然资源 所有者权 益和开发 利用股 |
土地估价机构 (50%)、土地评 估专业人员 (50%) |
土地评估机构执业 情况;土地估价专 业的评估师执业情 况。 |
现场执法 与非现场 执法相结 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执行 |
双随机 抽查 |
2 |
对矿山生 态修复行 政检查 |
县自然资 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 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国土空间 生态修复 股 |
矿业权人 (40%) |
采矿权人履行生态 保护修复义务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执行 |
双随机 抽查 |
3 |
对测绘资 质和测绘 地理信息 成果质量 的行政检 查、安全 生产检查 |
县自然资 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 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 作。2、《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 [2015]17号)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 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 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 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 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3、《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 [2010]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 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4、《湖 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每年按 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 检查结果。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事务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或者测绘单位承担。5、《安 全生产法》第三条 |
自然资源 测绘调查 监测股 |
县内注册的乙级 测绘资质单位, 县外驻宁从事测 绘活动的测绘单 位以及上一年度 测绘成果质量不 合格单位 (50%) |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 理信息成果质量情 况,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 政检查计划执行 |
双随机 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