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宁远县司法局向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征集了相关典型案例。现确定以下两个案例作为全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宁远某五金加工厂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接群众举报“宁远县某街道附近沟渠里的水呈褐色,疑似企业偷排工业废水”。收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摸排调查。经走访排查,锁定污染源为宁远县某乡镇的五金加工厂。宁远分局及时将案情通报县森林公安,协调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协同办案。经查,2022年2月份,该企业开始接单进行304不锈钢过滤茶网生产、销售。为处理生产过程中蚀刻产生的大量废水,该企业租用宁远县文庙街道拖拉机巷37号房,并安排人员将蚀刻产生的废水运送到出租房,通过卫生间下水道进行排放。从2022年5月份至2023年2月,该企业多次将厂内蚀刻产生的废水抽送到湘MWD8*7厢式货车上的塑料吨桶内,并运输到宁远县文庙街道拖拉机巷37号房排放,排放的废水最终进入了宁远县文庙街道欧家坝下游的河道。
经鉴定:宁远县某五金加工厂非法排放倾倒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宁远县合旺五金加工厂非法排放倾倒的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所规定的镉含量17倍以上。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37万元,目前已赔偿到位。
二、案件处理结果
该企业非法倾倒蚀刻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对该企业处罚款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企业李*旺、李*万、李*芳、夏*华等4人非法倾倒、处置废水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4月14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于当日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对该企业李*旺、李*万、李*芳、夏*华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月20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旺等4人以污染环境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日,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旺、李*万、李*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夏*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地毯式排查走访,发现位于宁远县文庙街道石板塘拖拉机站一巷污水管网的生活废水排放口沉砂池内及周围有明显的暗黄色和黑色液体沉积物痕迹,执法人员采取破土开挖、追根溯源等方式,最终锁定废水排放点。
经执法人员日夜蹲守后发现,宁远县禾亭镇某五金加工厂使用的一辆厢式货车早出晚归、形迹可疑。2月28日,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为处理生产过程中蚀刻产生的大量废水,便将蚀刻废水装入吨桶,并通过厢式货车运至出租房,通过卫生间下水道排放,排放的废水最终进入了宁远县文庙街道欧家坝下游的河道。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运输车辆,对涉案的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初步掌握固定案件有关违法事实,并将案情及时通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提前介入。
(二)法律适用
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八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好裁量:(一)选择适用的裁量表。根据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表;有专用裁量表的应当适用专用裁量表,无专用裁量表的适用通用裁量表;适用专用裁量表5-1。对该企业处罚款45万元(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该企业李*旺、李*万、李*芳、夏*华等4人非法倾倒、处置废水的行为刑事移送公安机关。
(三)示范点
一是重视群众举报,接好办实“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因历史原因,乡镇地区存在一些扶贫车间。非法牟利者利用这些车间进行隐蔽性生产经营活动,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一般情况下难以发现。因此利用好群众举报是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执法机构应敏锐捕捉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快速高效办理,全面细致调查,才能将实施此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绳之以法。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构建“生态环境+公安”协作机制。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的高效衔接,对于复杂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至关重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及时锁定证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及时调取相关影像资料,锁定作案工具,成为案件顺利办理的关键,同时对相关作案工具进行查封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做到了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企图通过可移动泵、罐车、桶外运等逃避监管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
三是转变思想观念,坚持发展与环保“两手抓、两手硬”。当事人属小微企业,因长期以来的传统管理模式,导致法治意识不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管理粗放。此类企业目前在偏远的乡镇地区仍有存在,往往此类地区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未能配备到位。此种情况,相关企业更需严格管理,若是因管理不到位或主观恶意排污,企业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通过此案件,希望警示一些小微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重视环保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生产和管理,否则将受到严重处罚。
案例二:谢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 ⠂ ⠂ ⠂ ⠂ ⠂ ⠂ ⠂ ⠂ ⠂
检索主题词: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处罚 ⠂ ⠂ ⠂ ⠂ ⠂ ⠂ ⠂ ⠂ ⠂ ⠂ ⠼/span>
二、案例正文采集
标题:谢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03月28日16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李胜中、乐寿清在宁远县地税局对面路段执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湘MJQ769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我执法人员立即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并向驾驶员谢玉文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经询问调查,该车上坐有5名乘客,1名乘客从太平岭头源村到宁远县城,乘客王英与驾驶员谢玉文约定车费价格为10元,当前己付车费,其它4名乘客未付车费,驾驶员谢玉文既没有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该驾驶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报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对湘MJQ769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先行登记保存。⠂༯span>⠂ ⠂༯span>
⠂༯span>【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谢玉文驾驶湘MJQ769⠼font face="仿宋_GB2312" >小型客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况属实,由于当事人谢玉文被宁远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因驾驶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处罚过两次,这是第三次被立案查处,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经集体讨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理意见::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进行的处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典型意义】
1、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依法行政,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注重证据调取,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本案,对当事人以及其他群众起到了宣传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3、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宣贯,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权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三:宁远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21日,宁远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蒋焘、柏雪艳等三人对位于宁远县舜陵街道舜峰社区的宁远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巡查,在该公司客房部经理李XX的陪同下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经查1、该公司客房部布草间内放置了员工的私人物品及其他杂物、该公司干净布草未按要求进行保洁及转运:2、该公司客房部未配备专门的顾客用品用具消毒间,无清洗消毒记录;3、该公司客房部未按要求索取公共用品检测合格证及相关资料;4、该公司客房部未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公司15日内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3年5月16日,宁远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蒋焘、柏雪艳等三人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回访检查,经查,该公司客房部依然未按要求对顾客用品(杯具、拖鞋)进行清洗、消毒,无清洗、消毒记录;该公司客房部未按要求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
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经初步审查:1、该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2、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5月20日,经过进一步核实调查,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宁远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宁远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局长等五人对本案进行了合议。一致建议对宁远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未按规定设置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4日,我局制作了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申请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2023年5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宁远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委托客房部经理李XX处理相关事宜。李XX承认有以上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签收了该文书。
2023年6月2日,我局制作了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申请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我局制作了行政文号为宁卫共罚字[2023]0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宁远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送至宁远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委托客房部经理李XX签字确认。
2023年7月17日,宁远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自觉履行罚款任务,缴纳罚款4000元。
2023年7月19日,我局制作了结案报告经领导审批签字,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案由新颖。虽然我局办理了多起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是以往的违法案件的查处主要是集中在未办理有效的健康证明以及未按要求对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等进行卫生检测,而未按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未按要求设置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是首次进行查处,在公共场所卫生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社会关注度高。三年疫情让广大老百姓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健康问题,对于住宿环境的认知从感官层面有了进一步的提升,而今年是三年疫情结束后的第一个年头,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舒适卫生的住宿环境,不仅给顾客带来更为温馨的感觉,同样也保证了顾客的身体健康,也对经营者经营理念和守法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处境和提升。而今年是我县全国卫生县城复审年,也是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年,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能助力我们相关创建、复审的开展和完成。
⠼/span>三、取证规范。在本次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于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首先是今年4月21日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卫生监督意见书,我局执法人员确定了相关违法事实的对应的证据,该酒店客房部经理也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其次是5月12日的再次现场检查笔录,确认该酒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从而进行了最终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取证规范,证据充足,并具备关联性。
[思考建议]
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一种督促经营者手法经营的有效手段,追踪复查,督促整改,休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双管齐下,即提供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也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了更为舒适卫生的住宿环境。
罚款不是行政处罚的最终结果。由于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法律处罚的金额相对较低,往往在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时候,经营者没有积极去整改,而其中一小部分经营者认为罚款就可以结案了事,高枕无忧,不愿意整改。所以我们要让经营者主动改变经营理念,违法不仅仅是接受处罚就结束了,要明白如何去改变,要以感同身受的理念去创造一个更为舒适卫生的环境。作为执法部门,我们要严格按照本行业的量化分级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或者是屡教不改、整改不彻底的经营者要加强监管次数跟执法力度。
加强宣传力度。卫生监督,参与者不仅仅是执法部门跟经营者,要让更多的消费者参与进来,以自身的感受去督促经营者提供更为舒适卫生的环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