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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远县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的相关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0-23 15:43
  • 来源: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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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318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的

相关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相关单位:

《宁远县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的相关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9


宁远县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的相关措施

为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地满足购房者的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投资和引导住房消费,推动我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

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并及时签订网签合同、缴纳契税(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的,以网签合同时间(2023101日至20231231日)为依据,凭契税完税凭证经住建部门审核后,分批提交县财政部门给予所缴税金额的50%奖补。(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鼓励企业让利销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销售优惠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为企业、园区、乡镇、村组织团购提供优质房源,加大对首次购买县城新建商品房、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现役和退役军人家庭、下岗工人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购买县城新建商品房的优惠力度,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价格审核备案后可以在原规定不得低于备案价10%销售的基础上放宽至不低于原备案价15%的折扣浮动促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民政局)

三、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我县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住房套数由县住建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认定,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商业银行)

四、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我县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

本措施自202310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231231日,如退房应当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商改住”工作参照市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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