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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3
  • 来源: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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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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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317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35日印发的《宁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82号)同时废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1


宁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3.2  危险源的预防

3.3  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4  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队伍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1.4  工作原则

县各职能部门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有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措施。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资源,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根据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管大队)、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商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水务集团、县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以及各乡镇(街道)等部门为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审议县环境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

5)向县人民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6)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本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专业人员)库。

4)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纪委监委  负责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负责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武警参加抢险、救援。

县武警中队负责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县公安局(县交管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发改局负责将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县科工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开展应急测绘协调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协调船舶、渡口(码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因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的农田土壤、农作物、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涉侨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水务集团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饮用水的安全。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露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露的隐患处置。

县通信各公司(联通、移动、电信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组织指挥。

2.3  专家咨询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船舶污染应急、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灾害评估提供咨询。

2.4  现场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  危险源的预防

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3.2.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径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县政府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部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在生态环境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挥、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Ⅲ级响应在省生态环境厅指挥、协调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响应在市生态环境局指挥、协调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2.2  应急响应程序

4.2.2.1  Ⅰ、Ⅱ、Ⅲ级响应时,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乡镇(街道)环境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专业指挥部;其中Ⅰ、Ⅱ级要及时按程序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直至生态环境部;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或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2  Ⅳ级响应时,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成立局属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

2)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在半小时内(节假日1小时内)赶赴事故现场调查、监测和采样,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适当认定。

3)制订应急处理方案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和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其中,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1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

4.3.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原则上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应及时报告省、市外办和台办,并按程序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抄报市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4.3.4  信息通报

县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3.5  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应急监测

4.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4.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人民政府负责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物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专业人员)、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  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确保应急救援时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5  队伍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加强企业的消防、防化等设施建设,增强企业的自主防范意识。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动,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区域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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