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商务局
宁远县财政局
宁商财联〔2021〕4号
关于印发《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圆满完成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任务,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有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请各相关单位对照本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确保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规范并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
宁远县商务局 宁远县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办建〔2020〕48号和财建〔2019〕50号)、(财预〔2015〕15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县商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制定项目建设和验收标准,对项目硬件建设标准、软件建设标准、项目运营标准要进行重点明确,标准要可量化、可考核,操作性强,并在项目建设合同中要体现,确保项目建设效果。
第四条 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领导小组建立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多部门参与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力度,同时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从启动、建设、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的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进展顺利,资金使用安全,成效明显。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总额。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共计23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0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0万元。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向。专项资金重点围绕电子商务进农村“五大体系” 构建实施的重点项目实施。包括“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人才培训体系、宣传推广体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土建)、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七条 资金管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出项目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拨付相关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八条 资金申报。原则上,专项资金不得预拨,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根据进度进行拨款,购买服务类版块项目必须验收后拨付,验收通过后,由承办企业开具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付款。承办单位(企业)实行报账制,申请相关资金。
第九条 资金申请流程。预拨资金部分:项目承办企业根据实际建设内容,提交资金预拨申请,第三方监理公司出具资金预拨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预拨金额及进行资金预拨。验收后资金拨付:项目承办企业根据实际建设内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核查建设进度,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商务等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办企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第三方监理公司出具资金拨付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条 资金使用。项目承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本县范围内其他任何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承办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和我省及本地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第三方评审。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国有资产,需第一时间内做好国有资产登记造册,并出台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章 项目承办主体确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纪、依规、依程序”的原则,择优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其中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人才培训体系、宣传推广体系建设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农产品供应链体系部分采用以奖代补建设内容,采取项目申报评选方式确定,申报通知另行。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时,为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后实现市场化可持续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广泛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严格设定招投标相关条件或遴选标准,优先考虑实力强、有经验、愿投资、运营能力强的承办企业,对之前承办的示范县项目成效较差的企业或有严重违规的企业、重项目基础建设轻项目运营管理的企业、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慎重选择,严禁承办企业中标项目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四章 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制定项目建设和验收标准,对项目硬件建设标准、软件建设标准、项目运营标准进行重点明确,建设标准要可量化、可考核,操作性强,并在项目建设合同中要体现和明确,确保项目建设效果和中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立商务、财政、审计等多部门参与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力度,同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从启动、建设、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中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的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进展顺利,资金使用安全,成效明显。
第十六条 在政府官方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及时、准确公开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智慧乡村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档案资料和资产管理。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定期对项目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要建立资管理相关制度,对中央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及时做好归属登记入账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各子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和财务资料(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类,提供账、票、物相关材料和相关的采购合同,购买服务类项目提供落实服务内容和达到服务标准的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验收,特别是对站点建设运营、物流配送服务项目、电商技能培训等项目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一一验收,不得以抽查方式代替全面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并出具验收报告和资金拨付建议,各类项目验收的原始资料要做好留存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与账务管理要求。县商务部门对中央资金要建立专账,独立核算,各项目支出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做到票账物相符。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要根据下列方式进行支出和管理:
1.全部由中央资金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确定后,可预拨不超过30%工程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承办企业开具装修工程款或设施设备款发票,政府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付款。承办企业对资金使用要建立专账,对各类建设开支相关合同、支付凭证、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建设资料进行整理,以备核查,防止套取、骗取资金行为。
2.购买运营服务类项目,预拨项目前期启动资金不超过当年服务费的20%,每年(或半年)按照服务标准要求进行一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由承办企业开具相关运营服务费发票后,政府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付款。
3.购买电商培训服务项目,预拨项目前期启动资金不超过20%,每年(半年)按照培训标准进行一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由承办企业开具电商普及(技能)培训服务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付款。
4.以奖代补类项目,指农产品供应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建设新增有效总投资额,按奖补比例不超过新增有效投资额30%进行全额付款,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奖补总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承办企业对总投资资金要建立专账,对各类建设开支相关合同、支付凭证、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建设资料进行整理,以备核查,防止套取、骗取资金行为。
第六章 项目申报及流程
第二十条 奖补类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企业)必须在宁远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物流、培训、农产品生产、销售及服务等业务。
(二)申报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申报单位(企业)必须在县商务局进行了电商及相关联企业的备案。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政策支持方向,属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五大体系”建设涉及的农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部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申报单位(企业)应在项目申报后15日内,组织评审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第三方监理机构、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开展项目预评审。
(三)项目预评审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批复同意实施。批复文件抄送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账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商务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第三方监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每个月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九)第三方监理机制。第三方监理机构对该项目实施跟踪监督,每月出具监理报告,实行负面清单销号制,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所有项目的验收,需先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及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相关文件进行预先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专家验收或评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提请验收报告及有关票据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严查处,以确保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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