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我县将进行宁远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本征收和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 主要内容
《方案》结合项目实际,对征收范围、当事人、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被征收房屋权属、评估办法、征收补偿和奖励、征收补偿款支付、协议签订、强制执行、公告服务设施、搬迁和拆除以及廉政措施等12个方面对征收和补偿事宜予以说明,具体如下:
1.征收范围:东至宁远县第三小学,南至泠江河,西至五拱桥头,北至仪凤路、文庙路,征收范围面积约25500平方米。
2.征收人为宁远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3.签约期限为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4.被征收房屋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一般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为准。
5.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
6.征收房屋补偿分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包括被住宅价值补偿、搬迁费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配合奖、按期签约奖、按期腾房搬迁奖;产权调换除包括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外,还包括搬迁费补偿和补助奖励。
7.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均在相应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8.征收协议签订流程:确定协议签订人—公证提存—权证收回。
9.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宁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依据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11.房屋征收部门给与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完成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确定拆除施工单位。房屋拆除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12.《方案》规定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监察部门对征收工作全称监督,群众也可以举报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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