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需修订完善《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并重新公布。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6.《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
7.《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4〕7号)。
三、修订内容
《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征求意见稿)共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宁远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范围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第二部分为征地补偿区片划分,我县参照往年划分方案,四个街道划归Ⅰ区,其他乡镇划归Ⅱ区。
第三部分明确了征收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恢复属性”地类及未利用地相应的地类系数。
第四部分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保持政策的衔接性与连续性。
对比原《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的通知》(宁政发〔2021〕16号),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水平,在原标准基础上普遍提高了5%左右。
2.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标准提高至征收水田的1.68倍。
3. 增加了“恢复属性”地类概念,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按征收水田的0.8倍执行。
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