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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自然资源局解读《宁远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24-10-18 16:16
  • 来源: 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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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需修订完善《宁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并重新公布。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

6.《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

7.《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

三、修订内容

《宁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三十八条,分总则、征收管理、征收程序、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对比《宁远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201号),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程序由先批后征改为先征后批,因此,该办法参照永政发〔20244号文件,对征地程序进行了明确。

2.《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了“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商机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访、司法、统计、林业等部门,统筹协调本辖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3.《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执行,明确了从征地补偿费中计提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征收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种方式。增加了集中迁建安置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规划范围内不少被征拆户只选择安置地安置,不愿选择货币安置等方式,为顺利推进项目征拆工作,建议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允许选择安置地安置。

5.《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第一大点第二小点,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5.2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根据永政发20244号文件精神,由原来的23.8万元提高到25.2万元(市里为28万元,我县按90%执行)。

6.《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大点第二小点,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60㎡(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永政发20244号文件规定是每人70㎡,我局根据永政发20244号文件,按每人63㎡确定安置房面积。

7.本办法所称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包括:宁远县文庙街道、东溪街道、舜陵街道、桐山街道的部分行政辖区。总面积约3405.18公顷〔具体范围以《宁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依据〕。

8、附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青苗,苗圃移植搬迁,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按永政发20244号文件的90%执行;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果树、经济林类青苗,成片用村林木、零星树木、竹类青苗,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药材青苗,迁移坟墓补偿标准按永政发20244号文件标准执行(原宁政发[2020]1号文件也是按市政府文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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