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县自2021年11月发布征地补偿标准,现已满三年,按国土管理法,我县应当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4〕7号),并参考《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的通知》(宁政发〔2021〕16号),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请于2024年11月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宁远县自然资源局,邮箱:329169812@qq.com。联系人:郑会波,联系电话:18075778801。
邮寄地址: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邮编:425600)
附件:关于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