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日益规范,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仍有监管空白区,职责职能未明晰、体制机制不完善,对村民建房带图审批、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以及住房用途转换、改扩建行为的监管仍有不足,农村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的问题。长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永州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起草了《宁远县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从坚持科学选址、确保施工安全、规范住房使用管理、提升监管水平等4个方面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2022年8月26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州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考了其他县市区的经验做法,县住建局牵头起草代拟了《办法》,并先后征求了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同步在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共征集修改意见8条,采纳7条。
三、主要内容
《宁远县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37条附件3个,对规划与设计、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竣工与验收、使用与管理、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建房农户等在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主要职责。
(二)规划与设计。要求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可选用通用图集也可委托开展专业设计。
(三)建房质量安全管理。主要是针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全过程提出要求,从强化施工过程监管、督促落实按图施工和施工合同、加强质量安全日常巡查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
(四)竣工与验收。明确了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程序、竣工资料归档等内容,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房竣工验收的全程进行监督。
(五)使用与管理。主要对规范农村住房用途转变、拆除等行为、改扩建、常态化排查农房安全隐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要求。
(六)法律责任。明确在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用途转变、竣工验收等存在违法违规的建房农户、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设工匠的处分办法;明确在质量监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等的处分办法。
(七)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此外,附件《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明确了村民主体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责任,督促村民积极落实责任、主动参与监督。附件《施工合同(参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责任。附件《宁远县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参考文本)》明确了竣工验收人员、内容和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