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宁远县水利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增强警示效应,现将1起案例予以公布。
案件名称:李某某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2日,宁远县水利局对李某某所承包的板里源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劳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属于违规作业行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2024年3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宁远县水利局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