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机关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8-16 作者: 来源:

县人大机关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38号),为切实关心机关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落实好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38号)。

第三条 县人大办对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统筹安排。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县人大办的安排及时书面申报年休假计划,每年带薪年休假可一次性休假,也可分段休假(是十五天的最多分三段,是十天的最多分两段)。年休假计划不得安排在年底或年初的人代会期间,也不能安排在换届或县里有突击性或重要工作任务期间。同时,实行轮流休假和交叉休假,处理好工休关系,休年假人员其工作职责必须明确相关人员代替,确保工作不落空,确保工作正常有序。

第四条 县人大办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申报的年休假计划,及时汇总,拿出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后进行公示。同时,建立健全机关事假、病假、年休假台帐,定期公开或反馈,确保年休假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年休假前,先书面申报,是常委会领导的报常委会主任审批;是办委主任的经分管的常委会领导签署意见,报常委会主任审批;是其他工作人员的经办委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审批,并报告常委会主任。同时,县级领导的年休假还要按照县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年休假审批手续当日要送办公室备案,休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并立即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6年6月7日起实施。

宁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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