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机关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8-16 作者: 来源:

县人大机关请销假制度

1、凡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按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办理,须及时补办手续。

2、因事在本县,请假在两天以内(含两天)的,是常委会领导的报常委会主任审批,是办委主任的报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审批,并报告常委会主任,是其他工作人员的报本办委主任审批,并报告分管的常委会领导;请假在两天以上的,是办委主任的经分管的常委会领导签署意见,报常委会主任审批,是其他工作人员的经办委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审批。因事离开本县,是常委会领导的报常委会主任审批,是办委主任的经分管的常委会领导签署意见,报常委会主任审批,是其他工作人员的经办委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审批。因病请假,需凭医院诊断证明按上述请假程序审批。同时,县级领导的请销假还要按照县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3、请假审批手续当日要送办公室备案,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并立即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在请假期满的前一天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4、一年内,连续旷工满两天或累计旷工满五天的,当年不评先不评优;连续旷工满三天或累计旷工满七天的,当年考核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满五天或累计旷工满十天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5、上班时间需临时离开单位或下乡到基层,应告知办公室,以便掌握去向。当日上班不签到或未上班又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6、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由县人大办纪检组负责统计,并每月公布一次。

7、本制度从2016年6月7日起实施。

宁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


柏家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