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18 作者: 来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转变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要求和省、市人大的安排部署,现就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代表所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通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帮助代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人固定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联系代表情况写入年度履职报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采取走访、接待来访、召开座谈会、电话信函联络等多种形式广泛联系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年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要与所联系的每位代表联系两次以上。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活动,应该邀请相关代表参加。

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县人大有关委室牵头督办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应该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加。提出建议的代表人数较多的,可以邀请领衔代表和适当数量的附议代表参加。

六、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要加强与代表联系,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寄送资料,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要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七、对于代表要求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转告。对于代表要求有关县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解决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协助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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