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视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力,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也是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
二、人大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
(一)全面视察。在每年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全体代表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题进行的集中视察。
(二)专题视察。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代表,就某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
(三)持证视察。根据人民群众反映,经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的视察。
(四)代表小组视察。即代表小组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对本区域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专题视察。
三、人大代表视察的内容。主要是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县内的实施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视察。
四、被视察单位应向参加视察的代表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料,协助代表搞好视察。
五、组织代表视察,应当选择好、中、差不同类型的单位,视察应当轻车简从,俭朴节约。
六、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询问或现场查看的方式,听取和了解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尤其是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作为了解的重点。
七、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需要由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填写建议、批评和意见表,按法定程序办理。
八、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应当由被视察单位处理的问题,单位负责人应当场答复代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反馈代表。
九、在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中,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政府或有关单位、组织的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代表视察结束后,由承办部门写出视察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向“一府两院”通报。视察报告特别要体现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应当向组织视察的部门请假。
十二、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它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应当由本级财政给予误工和交通补贴。
十三、代表视察经费,由本级财政给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