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6-10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履职意识,真实评价代表履职情况,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代表进一步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县人大代表和由县人大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代表)。

二、考核内容:

(一)在代表大会期间,主要考核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审议各项报告情况;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二)在闭会期间,主要考核代表学习理论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情况;联系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情况;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情况;参加代表小组和代表工作室活动情况;为市、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情况;开展“转作风、解难题、抓关键、见实效”活动情况;个人持证视察情况等。

三、考核形式:采取走访、座谈、征求意见,结合代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时间: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考核登记表和代表履职台账上。

五、考核程序:考核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代表在履职考核登记表上填写个人履职小结后交所在代表小组组长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人大审查并由人大主席(工委主任)签署意见,然后由各乡镇(街道)人大汇总报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审核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县人大常委会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代表给予表彰,两次考核为优秀的代表优先推荐为下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对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建议辞去代表职务,拒不辞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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