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代表大会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评选及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28 作者: 来源:

第一条为鼓励县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代表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为本年度县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表彰对象为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为领衔代表)。代表建议包括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议案和建议应围绕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助于促进我县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议案和建议应当在深入调研、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所提议案和建议立意高远、事由明确、内容具体、一事一案,分析问题有理有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切实可行;

3、通过承办单位的办理,取得明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的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原则上控制在全体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数的10%以内。

第五条 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评选表彰程序为:

1、每年第四季度由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下发关于开展评选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活动的通知,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填写《宁远县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和建议推荐表》,报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

2、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将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汇总,会同县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3、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评审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有关负责人组成,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后,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4、对评出的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表彰。对提出优秀议案和建议的领衔代表,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六条评选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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