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远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宁远县人大内司工委
(2016年9月22日)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7月下旬,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眭晓棠同志的带领下,县人大内司工委对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在县人民法院召开了法院负责人、相关庭室负责人、人民陪审员、律师、人大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部分人民陪审员、案件当事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认真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选聘任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发挥陪审员作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发挥了陪审作用,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努力。
1、严格选聘任用,优化陪审员结构。一是严格选任标准。县人民法院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作为主要标准,在选任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从各乡镇(街道)和工青妇、文教卫、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中,确定初步人选,会同人大相关委室和司法行政机关逐一进行考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二是优化陪审员结构。县人民法院注重优化陪审员结构。2016年,县人民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82名,人民陪审员总人数与县人民法院法官总人数比例达到 1.2:1。陪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61人,占74.4%,文化素质较高。年龄结构较为合理,以30-50岁的青、中年陪审员为主,共64人,占78%。全县选任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担任陪审员较为普遍,共32人,占39%。
2、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日常管理。一是健全管理机构。县人民法院成立了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起了由政工部门负责陪审员的选用、培训、联络等管理工作,由各业务庭室负责具体运用陪审员的工作格局,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县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县财政专项预算,金额为每年15万元。确保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县人民法院设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制定了《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制作了档案,业绩档案采用“一案一卡一评议”的形式,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奖惩及任职期满是否续任的重要依据。
3、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一是多层次培训。其一,每年由县人民法院组织优秀审判人员对全体陪审员进行两期专项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二,每年都组织部分陪审员去省、市人民法院进行培训。二是多形式培训。通过邀请专家授课、庭审观摩、案例研讨、座谈交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陪审员进行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4、积极组织陪审,充分发挥作用。一是积极组织,发挥陪审员的陪审作用。县人民法院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陪审,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参审率逐年提高。2012年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460件、参审率为71%。2013年共参审案件470件,参审率为91%,2014年共参审案件529件,参审率99%;2015年共参审案件1026件,参审率95%。二是积极引导,发挥陪审员的调解作用。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部分人民陪审员除参与案件的审理外,还利用自身对案情熟悉、社会经验丰富等优势主动参加陪审及非陪审案件的调解、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做好息诉服判工作,钝化了大量的矛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近三年来,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司法绩效大为改观,调撤率为17.5%,调解率达85%,服判息诉率均达90%以上。
二、存在的问题
1、在陪审员制度认识上有待提高。个别庭室及个别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陪审员仅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有的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也有个别陪审员仅把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职责的工作热情。
2、在陪审员使用管理上亟待加强。一是陪审员使用不均衡。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使用频率上不均衡。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数多的一年达100多件,少的只有几件,有的一件都没有。二是陪审员参审没有依法按名单随机抽取。在调查中发现,受有的陪审员难以安排时间参加庭审活动、有的陪审员接到通知后先是答应参加后又临时不参加等因素制约,陪审员并没有依法按名单做到随机抽取,而是一般由法官随意指定参与审判,这不利于民主监督和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3、在陪审员参加陪审上不够规范。调查发现,仍然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的现象。大部分陪审员并没有提前阅卷,对案情掌握不全面,在参与案件审理和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不能准确的发表自已的观点和意见。 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能真正严格执行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只充当了“听”和“陪”的角色,而没有参与审和议的活动,或者参加了审和议,并没有参加判。部分陪审员反映参加了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合议并没有出结果进行表决,只是事后告知其审判结果,有的陪审员反映甚至连审判结果都不知道。
4、在陪审员的履职保障上尚需改善。一是陪审员参审补助偏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陪审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费用以及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因陪审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均应补助。我县人民法院陪审员参审补助执行包干制,按每参陪一案补助60元。对于一名来自基层的人民陪审员,60元包括交通费、就餐费及误工费,而且案件陪审都要求提前阅卷,一般要去县人民法院二两次以上, 60元的补助确实不够。二是陪审员工作条件有待改善。有的陪审员反映去法院阅卷、参加庭审等工作时没有专门的办公室,不利于开展工作。
5、在陪审员的监督约束上措施乏力。《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陪审员除了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显然,陪审员必须接受有效的监督,否则也难免其手中的权力被滥用。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或职责,而且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规范化,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及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在管理上,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之后,法律没有赋予其对陪审员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职责;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因与人民陪审员无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对陪审员也难以进行有效管理;推荐单位则因不了解陪审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也无从管理,这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
三、几点建议
1、以学习《决定》为契机,深化对陪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实行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司法高效廉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学习,深化对陪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破除各种思想障碍,切实加强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此外,要加大电视、网络宣传力度,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良好氛围。
2、以选用培训为途径,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要认真做好选任工作。选任一批热心公益活动、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群众工作能力强、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调解工作的人民陪审员。要结合当前数量较多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人身侵权等案件,有针对性地选任熟悉这些领域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适当减少领导干部所占比例,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队伍体系。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将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纳入法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通过采取辅导讲座、观摩陪审示范庭、参加典型案件旁听等多种形式,重点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3、以保障参审权利为目标,规范参审工作。一是保障陪审员的权利。尊重和保障陪审员的阅卷权、发表意见权、调查权、调解权、案件评议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现象。二是改变参审不均衡的状况。要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陪审员陪审,改变参审不均衡的状况。应规定每名陪审员一年参审案件的上限和下限。
4、以制度建设为栽体,建立健全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县人民法院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考核、奖惩、辞退、任免机制。要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信息档案,实现即时记录和动态监管,真实反映履职状态。要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要求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全体合议庭成员共同对认定事实等事项负责,并制定奖惩措施,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全体成员应根据“错案追究制”的规定承担责任。对于表现良好、能够正确行使陪审权利,在一定期限内未办理错案以及协助其他审判人员解决专业技术等特殊问题,使案件得到顺利审结的人民陪审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并可建议人大常委会决定其连任。对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故意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或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资格,并可结合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对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不发挥作用的,按法定程序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并予以及时补选,始终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5、以强化保障为基础,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县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县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争取支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要争取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补助等经费的逐年增加,并加强资金的管理。要提高陪审员每件案件的补助标准,设置专门的陪审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