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  廉政新闻 
    |  党纪法规 
      |  廉政时评 
        |  学习调研 |  专项整治 |  廉政文化| 作风建设 
          所在位置: 首页 > 作风建设

            

          干部作风建设简报2015年第8期
          2015-06-08 08:47  

          2015年第8期(总第278期)
          县委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通   报


              2015年1月21-28日,有三名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被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5年1月21日23:30,文庙街道工作人员胡信辉被查。经测试,酒精浓度为21.11mg/100ml,属酒后驾车。

              2015年1月27日13:30,水市镇林业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李晓华被查。经永州市中医院血检,酒精浓度为143.8mg/100ml,属醉酒驾车。

              2015年1月28日21:52,县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欧阳云鹰被查。经测试,酒精浓度为63mg/100ml,属酒后驾车。

              上述三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我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根据《宁远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责暂行办法》(宁办发[2014]38号)有关规定处理如下:

              一、对文庙街道、县林业局、县工商银行及胡信辉、李晓华、欧阳云鹰三名当事人在全县通报批评。

              二、扣减文庙街道、县林业局、县工商银行2015年度作风建设考核分各1分;扣发胡信辉、李晓华2015年度工作津贴各400元;扣发县工商银行2015年度工作经费400元(属中央省市管单位的,将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近期,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中餐饮酒或酒后驾车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广大公务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危害到了公众利益。县委、县政府要求各级党委(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责任记在脑中、扛在肩上,把责任层层传导到每一位干部职工身上,切实管好自己的人;希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不要越雷区、踩红线,切实维护好自身形象。

           


          报:市纪委、市作风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成员
          发: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宁单位
          举报热线:7326517  邮箱
          NYZFB7326517@163.com (共印220份)


          2014年宁远县地方公共财政收支预算表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中共宁远县纪委 宁远县监察委员会 备案序号:湘ICP备07008263号-1号 投稿邮箱:nyjwlztg@163.com
          技术支持:宁远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CopyRight 2015 中共宁远县纪委 宁远县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