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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风通报】2019年第20期
          2019-05-17 17:39  县委作风办

          关于“湾井镇韶水村养猪场退养后出现复养”有关问题的通报

          2019年4月24日,根据县委主要领导的安排,县纪委监委、县委作风办成立调查组,对湾井镇韶水村李廷旺养猪场退养后出现复养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2018年8月2日,县环保督查办接到市环保督查办转交的省环保督查关于“宁远县湾井镇韶水村养猪场废水排放至水井边,猪粪乱堆放”的交办件后,立即对县畜牧水产局、县卫计委、湾井镇人民政府下达交办函。8月3日,县畜牧水产局相关工作人员到韶水村李廷旺养猪场实地调查核实,并提出就地搬迁的整改建议;8月4日,湾井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要求李廷旺养猪场立即增建相关环保设施,对粪污和废水等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2018年9月,李廷旺养猪场退养,将全部生猪转卖。2019年1月,李廷旺养猪场在没有完善设施的情况下重新养猪15余头,出现复养问题。2019年3月7日,市环保督查办对原交办件进行“回头看”现场核实,发现已退养清场的李廷旺养猪场现又进行养殖,存在整改不到位、死灰复燃等情况,并进行了口头交办;3月8日,县环保督查办对县畜牧水产局、湾井镇政府下达督办函,要求加大整改力度,限期整改;3月25日,县畜牧局会同湾井镇人民政府及韶水村两委到现场进行处理,关闭了猪场。

          李廷旺养猪场整改退养后在未完善设施的情况下复养,湾井镇人民政府后续跟踪监管不到位,负有属地监管不到位责任,畜牧水产局负有日常监管不到位责任。根据《宁远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责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宁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对县畜牧水产局、湾井镇2个单位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减县畜牧水产局、湾井镇2个单位2019年度作风建设分各1分,扣发县畜牧水产局、湾井镇2个单位2019年度工作经费各400元。

          二、对湾井镇党委书记皮国均、镇长石循斌、原畜牧水产局局长郑辉进行提醒谈话。

          三、对具体责任人县畜牧水产局畜牧股股长肖志标、湾井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大副主席赵品雄、湾井镇畜牧站站长谭珍茂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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