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报
2019年1月至3月,全县有6名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被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9年1月17日,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李雄远酒后驾车,经测试,酒精浓度为190mg/100ml。
2019年1月24日,县安监局工作人员杨永红酒后驾车,经测试,酒精浓度为42.9mg/100ml。
2019年1月24日,棉花坪瑶族乡政府工作人员冯屹酒后驾车,经测试,酒精浓度为120.67mg/100ml。
2019年3月25日,县林业局柏家坪林业事务中心主任房辉旭酒后驾车,经测试,酒精浓度为29.7mg/100ml。
2019年3月25日,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柏志永酒后驾车,经测试,酒精浓度为191.47mg/100ml。
2019年3月25日,县电子政务办工作人员蒋琪林酒后驾车,经测试,酒精浓度为129.14mg/100ml。
以上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行为,违反了我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根据《宁远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责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宁办发〔2016〕39号)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柏家坪分局林业事务中心、县城管局、县电子政务办、棉花坪瑶族乡镇府等6个单位和李雄远、杨永红、冯屹、房辉旭、柏志永、蒋琪林等6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扣减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林业事务中心、县城管局、县电子政务办、棉花坪瑶族乡镇府等6个单位2019年度作风建设考核分各1分;扣发李雄远、杨永红、冯屹、房辉旭、柏志永、蒋琪林等6人2019年度个人工作津贴各400元。
三、对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的李雄远、冯屹、柏志永、蒋琪林等4人移送纪检监察组织按程序追究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