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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远县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6-05 08:46  

          宁办发〔2014〕25号

          中共宁远县委办公室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宁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宁远县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远县委办公室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宁远县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公车使用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央、省、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超标配备公车及公车私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纪办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条规定,按照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解决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借车,公车私用私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创新管理办法,实现公务用车“公车公用、数量减少、费用降低、管理规范”的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二、工作内容
            概括起来就是“五定两化”:
            
            (一)预算定额。县纪委会同财政局、公车治理办、审计局对各单位的公车现状和使用频率编制出科学合理的预算指标,不使用一刀切的办法,超预算指标的公车运行费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可不得报账。(责任单位: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公车治理办、审计局)

            (二)管理定人。各单位确定两个专人负责公车的日常管理,一个是分管领导、一个是专门负责人,专门负责人不能由司机担任,司机只负责车辆的驾驶;专门负责人负责公车的日常管理,包括停放、维修、加油、保险等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三)停放定点。全县所有公务车辆当天工作完毕后和节假日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县委大院的车辆由机关事务局负责落实停车位并通知机关大院内单位专门负责人;大院外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停车位置,将停车位置上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但不能停在单位领导和司机家里;乡镇的车辆原则上停放在乡镇过夜,特殊情况可以在县城过夜。6月10日前,各单位将分管领导、专门责任人名单和集中停放地点上报县廉洁办;6月11日起对各单位集中停放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机关事务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四)标识定身。全县所有一般公务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除外)车身尾部粘贴“公务用车”和“监督电话:0746—7235057”。执法执勤用车按规定喷涂明显统一标识。一般公务车粘贴标识在5月20日前完成,执法执勤车辆在6月10日前完成标识喷涂工作。(责任单位:财政局、公车治理办、廉洁办)

            (五)违规定责。对公务用车没有实行定点停放和粘贴标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作风建设规定进行追责;违反规定使用公务车辆的单位追究专门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的责任;个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务车辆的除缴纳费用外,根据县委、县政府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粘贴、喷涂或擅自销毁统一标识的车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纪委监察局、作风办)

            (六)公车去向公开化。双休日和节假日使用公务车辆必须凭单位的派车单,车辆开出去后,分别对每台车填写本单位《车辆出车记录公示表》粘贴在单位公示栏。(责任单位:廉洁办、各乡镇、各单位)

            (七)公车监督大众化。公车贴上公车标识和监督电话后,主动接受群众、媒体等检举监督,经查实的依法依规处理。(廉洁办、作风办)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驾。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严禁公车私用。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确保公车只用于公务,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借调动、退职、退休等工作变动之机,把原单位公车带入新单位或自己留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和酒后驾车。实行办公室集中调配使用制度。各单位公车由办公室集中调配使用,双休日、节假日用车凭派车单用车,并实行出车记录公示等制度;外单位抽调或借用车辆需根据出车地点报单位办公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各乡镇、各单位每年要对公车进行年检,确保公车正常安全运行,对因交通违法造成公车不能年检的追究司机的责任。

            (二)严限租车、借车。原则上不得长期租用、借用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下级单位、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车辆的,先由借用单位提出调剂申请,经借出单位同意后,报分管县级领导、县公车治理办、县纪委批准同意后,由借用借出单位到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办理资产调剂及账目移交手续。需租用私人车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县级领导、县公车治理办、县纪委批准同意后,到县政府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禁擅自处置公务用车。严禁各乡镇、各单位擅自处理应报废公车以及超标、超编车辆。用车单位要处置报废车辆的,先由县交管大队、县国资办、县廉洁办审核,报县公车治理办审批同意后,直接处置给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公司,再凭报废证明到县交管大队办理销户手续,凭销户手续到县国资办办理核销固定资产账目手续。对未达到报废标准而又确需处理的,先报县公车治理办审批同意,再由县国资办、县廉洁办、县物价局等部门联合进行资产评估,最后按程序公开拍卖。对清理出的超标、超编公务车辆,统一由县公车治理办按规定办理公开拍卖手续。所有拍卖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国库。车辆拍卖完后,单位要督促竞买人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最后凭过户相关手续,到县国资办办理固定资产账目核销手续。

            (四)严查违规违纪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管,由县纪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公车运行费用没有明显下降的单位。重点抽查各单位对本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凡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配置公车、擅自租用借用车辆、公车私用私驾、违规处置车辆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宁远县“十个一律处理”实施办法》《宁远县党政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公车管理工作由县纪委牵头,县财政局、交管大队、公车治理办和各乡镇、各单位配合,县纪委党风廉政室、财政局行财股、国资办、交管大队车管股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行财股,县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督促协调工作。
                                             
          附件:1.派车通知单格式
                2.单位车辆出车记录公示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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