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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远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2015-06-05 08: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管理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乡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严格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全县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全县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按照规定,处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应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全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食宿,执行协议价格。按照规定,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明确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确定接待单位。
             
              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机关厅局级以上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厅局级以上领导,省直部门在职正厅级领导,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军分区司令员、政委,市法检“两长”等在职厅级领导,在中央机关及外省市县工作的宁远籍厅局级以上领导和知名人士,省、市、县党政代表团等来宁远的接待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专项接待活动,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县委、县政府接待科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永州军分区退休及不在职厅局级领导来宁远实行对口接待,由县委、县政府接待科参与服务;其他领导和单位人员来宁远,由有关对口部门或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县领导参加。
             
              第十二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各类综合性接待,必须事先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由县委办或县政府办统一安排,经县委办、县政府办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呈送县委、县政府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由县委、县政府接待科接待。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报请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简化迎来送往。按照规定,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县、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市主要负责同志,由县委书记或县长陪同;其他省、市领导,由分管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陪同。省、市直部门负责同志,由联系该部门的县级领导陪同。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第十五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自助餐形式,以宁远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若需酒水,仅限于宁远本地产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全县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按照规定,有关领导到宁远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严把审签关。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和宁远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县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按照宁远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市来宁远公务接待开支标准,严格按省、市标准执行。乡科级及以下原则上具体接待标准为:5人以内,中晚餐每桌不超过300元(含酒水,下同),早餐每桌不超过60元;6-10人,中晚餐每桌不超过600元,早餐每桌不超过100元;10人以上按桌(10人1桌)计算,中晚餐每桌不超过600元,早餐每桌不超过100元。
             
              县本级差旅费和会议费按县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全县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四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全县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全县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县内与县外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按照相关规定,全县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全县各单位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委办、县政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部门对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对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全县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全县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超预算的公务接待费用征收单位20%的调节资金,对单位“一把手”处以调节资金10%的罚款(由县财政部门直接从工作津贴中扣发);对超预算特别严重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单位有关负责人党政纪处分,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乡两级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委办、县政府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宁远县委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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